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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颀以已获贼分定三等刑名断讫奏闻元丰元年十月庚戌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八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三
孙颀逐处已获贼徒量轻重依今分三等刑名断讫奏闻
持仗助贼同劫略不以有无赃,并斩。
初见逼胁因而与贼为用,手伤变主及捕盗人等,或迎接贼势掠取财物借助兵仗窝藏之类,并决脊杖,量情刺配本罪重者自从重。
或为贼驱迫赍持人口财物,受贼赃不以告官之类并决,情重者送五百里编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