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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稷三司判官手诏熙宁十年八月丙戌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七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四、《锦绣万花谷》别集卷一○
川茶一司创置虽久,未能就绪
非得材智详敏之人,益以事权延引岁月不惟坐失厚利,兼恐必无所成。
昨自一二奸回造意倾摇,其法愈更陧杌,赖朝廷随事惩艾得就小安。
方今在彼人情,亦未肯服职退听,苟不大考察措置经久必坏。
近虽差李稷刘佐领其事,风力强果,固已可仗,然权势轻小,必未能胜为邪害公之朋。
可依李杞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权不限举劾违法、奉法官吏,俟一二年课入登羡,事有条理,却与裁节,庶一方边费有以取办,每岁不假度支供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