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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赦事诏熙宁八年十月甲寅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六七、《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九
今月壬寅前合用人,依该非次赦恩与叙京朝官、大小使臣
非因赃降监当者,后无赃私罪到任三年牵复差遣
贬谪官未量移者,与量移
使臣未得与差遣者,听于所属投状
军员犯罪降配,委所属具元犯以闻;
军员军头司,未得与差遣者,后无过犯,却与差遣
应降配充殿侍及配衙前,并刺面
刺面配本牢城
编管羁管人等,在京委所属官司,诸路委转运使副使判官提点刑狱以分定州军。
经南郊赦,未该停放并减三年,理为简放年限
南郊赦后,至今月壬寅前编配人,量元犯轻重简放
命官使臣,今刑部经南郊人,各具已经赦数,并壬寅赦与理一赦申中书枢密院移放冲替
命官事重者,减作稍重;
稍重者减作轻;
轻者与差遣
使臣比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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