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财利可采录施行者甄赏诏(熙宁二年四月二日) 北宋 · 宋神宗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四○、《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六
朕惟理财之臣失于因循,其法遂至于大坏,而天下之货留积而不通,故特诏辅臣,俾之置司,讲求利病,将救其宿弊而更张之,上以裨于国,下以足于民。而或者不察,以为专务苛碎刻削,以趋公家之急,兹岂朕之意哉?然而商天下之众智而集成之,则理尽而不悖,事行而不跲,于是利源通而富庶之俗成矣。内外臣僚有知财用利害者,详其事状闻奏,其诸色人亦许具事理于制置三司条例司陈状,在外者随所属州军投状,缴申条例司。夫有言不酬,不足以劝,事如可行,何吝于赏?如所言财利有可采录施行者,当量其事之大小而甄赏之。
按:《宋大诏令集》卷一八四。又见《宋会要辑稿》帝系九之一五(第一册第二○○页)、职官五之一(第三册第二四六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