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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议 北宋 · 毕仲游
 出处:全宋文卷二四○○、《西台集》卷五
青苗之法,本为民间不足而贷之,则所谓下户者,理合先贷。
而下户憔悴苟活,易于结请,难于输纳。
州县之吏阨以诏条与曩日监司之威,既不敢不散,又虑散而难纳,故少俵下户,多与上等,利其易于催取。
州县之吏人人惰于散敛,苟以塞责。
盖散钱之理,散而不敛,则不问等第高下;
散而敛之,则必别其等差,度其可以还官,然后敢与,乃天下之人情,称贷之理,不足怪者也。
故立法则欲济下户,散钱则多与上等。
下户贫穷,义当周恤,而势不敢遍;
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
若以法禁之,使不与上等而贷下户,则官钱十出九将不归,又非散敛之理。
名欲厚民,事乃剥下,名为惠政,实有利心,此青苗不便之大略也。
盖古者四民不相易业,而农为甚。
管子曰:「农群萃而州处,尽其四肢之力以从事于田野。
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
故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子弟之学不劳而能」。
后世之治民者,虽不尽如管子之说,至于耕田力作而禁追扰,徭役之外稀使至于城郭,则近日之政尚或有之。
自散青苗以来,非请即纳,非纳即请。
农民憧憧来往于州县,舍攻苦食淡之志,而渐起甘美之愿;
辞耕田力作之业,而习为游惰之态;
亡淳朴寡欲之性,而增长嗜好之事。
田野之民弃南亩而就城市者,举皆有焉。
县令、丞尉不复以条教法令、词讼刑狱为意,惟知散青苗而已。
坐而签书者,青苗之行遣也;
起而议者,青苗之本息也;
日中而授者,青苗之契券也;
日暮而入者,青苗之筦库也;
夜半而销算者,青苗之簿籍也;
钱谷纵横、文书纷乱者,青苗出纳之所也。
虽今日罢其官司,废其赏罚,去其年额而抑取民之情愿,然既存青苗之名与本息散敛之法,则异日缘青苗之名而复建官司,缘本息而复为赏罚,缘散敛而复为年额,缘年额而复不取民之情愿,其势甚易。
孔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
要之圣人在上,贤者当位,如放于利之事,非所以示子孙、遗后世,则不当行尔。
故为天下国家,当论其体而后计利害之何如。
苟不论其体而单计其利害,则虽名为利,必有害焉。
故曰:「畜马乘,不察于鸡豚
伐冰之家,不畜牛羊」。
夫察鸡豚、畜牛羊未害也,而非畜马、伐冰之体,则古人羞之而不为。
故为天子则有天子之体,为卿大夫则有卿大夫之体,为士庶人则有士庶人之体。
今有一郎官,未甚贵也,而食禄之外贷人钱而取息,则臣僚必言,朝廷必逐之。
夫为郎官,贷人钱而取息,未必害人也,而臣僚必言,朝廷必逐之者,谓既已食禄为郎官矣,又贷人钱而取其息,则伤体故也。
为一郎官尚有体,况兼天下之广,有天下之富?
民既已输税赋,供徭役,皆数十倍于古,而又贷人钱而取息,无乃失为天下之体乎!
如不问失体不失体,而惟息钱之是务,则人户流亡、盗贼兴起乃驯致之事,所谓必有害焉者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