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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田奏 北宋 · 毕仲游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九、《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二、《续通典》卷一
有人则有田,有田则有分。
田有瘠薄,人有众寡。
以人耕田,相其瘠薄众寡而分之谓之分,分定而以名自占之谓之名田,无甚难行者。
而至今不行,则其制未均而恤之太甚故也。
盖周井田之法,一夫一妇受田百亩,馀夫二十五亩。
以至工商士人受田亦各有等,而又分之不易、一易、再易之差。
以一夫一妇而受百亩,无主客之别,比今二百亩矣。
以不易、一易、再易之相掩,而又有馀夫,则比今三百亩矣。
什一而征,无他赋敛,而又岁用其力不过三日,则比今四百亩矣。
何武之制,自诸侯王及于吏民皆无过三十顷。
以一诸侯王而财七八农夫,此所谓制未均者也。
名田之议起于董仲舒,申于何师丹
至晋泰始限王公之田,以品为差。
而均田之制起于后魏至唐开元,亦尝立法,而卒皆不行。
夫名田之不行,非下之人不行,乃上之人不行也;
非贱者而不行,乃贵者而不行也。
在上而贵者戴高位,食厚禄,官其子孙,而赏赐狎至,虽田制未均,犹当行也。
而何、师之议则革于丁傅、董贤,晋魏有存,则名存而实去,此则所谓恤之太甚者也。
今将议占田之数,酌复除之法,则《周官》之书、汉魏隋唐之制有可行者,有不可行者。
董仲舒以秦变井田,民得买卖,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置锥之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其说虽正而不闻其制度。
何武之制太狭,今日之制太无限。
宜约《周官》授田之数与唐世业、口分之法,参其多少而用之。
士大夫则因其品秩之高下与其族类之众寡,无使贵者有馀,而贫者不足。
要之,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旁可以及兄弟朋友,而不为兼并,则善矣。
昔《周官》小司徒辨征役之施舍,卿大夫、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征。
秦民耕织致粟帛多,与汉之孝弟力田,皆复其身,而丞相之子返与戍边,为践更卒。
则今日之复除,亦可因而为法。
九品者复其身,七品者复其子孙,五品以上乃复其家,而戍边之制可易以助。
今齐民之役,虽丞相子必使出泉以助之,则下贫之室不困于重烦,而在上贵者亦不纯于侥倖。
然田制之未均,可以均也,非今日之患也。
迫于富家大室而恤之甚者,则自汉已来未有以处之,今日之患也。
夫事稽之于古而不合,验之于今而未见其利害,测之于人情未得其中,若是者诚难行也。
今占田之数,复除之法,稽之于古无不合,验之于今已见其利害,测之于人情得其中,加之无丁傅、董贤之用事,而今日之议过于何武师丹,则无以富家大室为难而行之,天下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