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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舍人巩行状 北宋 · 曾肇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八一
公讳字子固建昌军南丰人
曾祖讳某,赠尚书水部员外郎
祖讳致尧尚书户部郎中直史馆,赠右谏议大夫
考讳易占,太常博士,赠光禄卿
母吴氏,文城郡太君
母朱氏,仁寿郡太君
嘉祐二年进士及第
太平州司法参军,召编校史馆书籍,历馆阁校勘集贤校理,兼判官诰院
尝为《英宗实录》检讨官,不踰月罢,出通判越州
历知齐、襄、洪州
直龙图阁、知福州、兼福建路兵马钤辖赐绯银鱼
判太常寺,未至,改知明州
亳州,又徙沧州不行,留判三班院,迁史馆修撰管勾编修院,兼判太常寺
元丰五年四月,擢试中书舍人赐服金紫
九月丁母忧
明年四月丙辰终于江宁府享年六十有五。
大理寺丞五迁尚书度支员外郎,换朝散郎
累加轻车都尉
元配吴氏,光禄少卿宗格之女;
继室李氏司农少卿禹卿之女。
子男三人:绾,太平州司理参军
综,太庙斋郎
纲,承务郎
二女早卒。
孙男六人:悊、怘、愈、𢘇、怤、憩。
悊,假承务郎
馀未仕。
孙女五人
卜以某年某月日,葬南丰之某乡某原。
曾氏姒姓,其先鲁人
其后世,避地迁于豫章子孙散处江南
今家南丰者,自高祖讳某始也。
初,蒧及参父子俱事孔子,蒧乐道志仕,孔子与之。
以孝德为世称首
参孙西,耻自比于管仲
世德渊源所从来远矣。
皇祖大夫,以直道正言为宋名臣
皇考光禄博学懿文,惇行孝友,明古谊,达时变,位不配德著书垂后。
蓄厚流长,天以道德文章于公身,以侈大前烈开觉后嗣
命世宏才不待文王而兴者欤!
公生而警敏不类童子读书数百千言,一览辄诵。
年十有二,日试公论援笔而成,辞甚伟也。
未冠名闻四方
是时,宋兴八十馀年,海内无事异材间出
欧阳文忠公赫然特起为学宗师
公稍后出,遂与文忠齐名,自朝廷闾巷海隅障塞妇人孺子,皆能道公姓字
其所为文落纸为人传去,不旬月而周天下
士大夫手抄口诵唯恐得之晚也。
盖自扬雄以后,士罕知经,至施于政事,亦皆卑近苟简故道寖微先王之迹不复见于世。
公生于末俗之中,绝学之后,其于剖析微言阐明疑义卓然自得足以六艺之蕴,正百家之谬,破数千载之惑。
其言今古治乱得失是非成败、人贤不肖以至弥纶当世之务,斟酌损益,必本于经,不少少贬以就俗,非与前世列于儒林及以功名自见者比也。
至其文章上下驰骋,愈出而愈新,读者不必能知,知者不必能言
盖天独至若非人力所能学者,惫精思莫能到也。
世谓其辞,于汉唐,可方司马迁韩愈,而要其归,必止于仁义
言近旨远,虽诗书作者未有远过也。
为人惇大直方进止取舍,必度于礼义不为矫伪姑息,以阿世媚俗
在于义,虽势官大人不为之屈。
非其好,虽举世役之,不辄与之比。
以其故,世俗嫉忌之,然不为之变也。
其材虽不大施,而所治常出人上。
司法论决重轻,能尽法意由是明习律令,世以法家自名者有弗及也。
通判,州赖以治。
初,嘉祐中,州取酒场钱给衙前应募者,钱不足,乃俾乡户输钱助役,期七年止;
酒场钱有馀,应募利于入钱,期尽而责乡户输钱如故
公阅文书,得其奸,立罢输钱者二百馀户,且请下诏约束,毋擅增募人钱。
岁饥,度常平不足仰以赈给,而田居野处之人不能皆至城郭,至者群聚有疾疠之虞。
前期谕属县,召富人,使自实数,总得十五万石,视常平价稍增以予民
民得从便受粟不出田里,而食有馀,价为平。
出钱五万,贷民为种粮,使随岁赋入官农事以不乏。
为州,务去民疾苦,急奸强盗贼,而宽贫弱
为人害者不去,则吾民不宁
齐曲堤周氏衣冠族也,以赀雄里中
周氏子高横纵淫乱至贼平民,污人妇女器服乘舆
力能权贵州县势反出其下,故前后莫敢诘。
公至,首取高置之法。
历城章邱聚党数十横行村落间,号「霸王社」,椎埋盗夺,篡囚纵火无敢正视者。
公悉擒致之,特配徒者三十一人,馀党皆遁。
是时州县属民保伍,公独行之部中,使几察居人行旅出入,经宿皆籍记,有警则鸣鼓相援
又设方略明赏购,急追捕,且开人自告,故盗发辄得。
友者,屡剽民家,以名捕不获一日自出告其党。
公与袍带酒食,假以骑从,辇所购金帛随之,徇诸部中。
盗闻,多出自言。
智力兼人,公外示彰显,实欲携贰其徒,使之不能复合也。
齐俗悍强,喜攻劫,至是,豪宗大姓歛手莫敢动。
寇攘屏迹州郡清肃,无枹鼓之警,民外户不闭,道不拾遗
闽越负山濒海,有铜盐之利,故大盗数起。
公至部时,贼渠廖恩者,既赦其罪诱降之。
馀众观望,十百为辈,既溃复合阴相推附,至连数州。
其尤桀者,隶将乐县,县尝呼之不出
愈自疑,且起踵所为居人大恐。
公念欲缓之,恐势滋大,急之,是趣其为乱也,卒以计致之。
前后自归,若就执者,几二百人
又擒海贼八人自杀五人老奸宿偷相继缚致者又数十人吏士以次受赏
公复请并海增巡检员以壮声势自是幅员千里无敢窃发者。
山行海宿如在郛郭
亦号多盗,治之如齐,盗为引去
为人大患者既如此至于澄清风俗振理颓坏斗讼衰息纪纲具修所至皆然也。
其馀废举后先,则视其时,因其便为之。
在齐会朝变法遣使四出
公推有方民用不扰
使者希望私欲所为,公亦不听也。
河北发民浚河,调及它路,齐当出夫二万。
县初按籍二丁三丁出夫一,公括其隐漏,后有至九丁一夫者,省费数倍。
又损役人,以纾民力,弛无名渡钱,为桥以济往来
传舍,自长清博州,以达于魏,视旧省六驿,人皆以为利。
其馀力,比次案牍簿书藏之以十五万计,至他州亦然
既罢,州人绝桥闭门遮留,夜乘间乃得去。
襄继有大狱逮系充满,有执以为死罪者。
公至,阅囚牍,法当勿论即日纵去,并释者百馀人
州人噪呼,曰:「吾州前坐死者众矣,孰知非冤乎」?
在洪,会岁大疫,自州至县镇亭传,皆储药以授病者
民若军士不能自养者,以官舍舍之,资其食饮衣衾之具,以库钱佐其费,责医候视,记其全失多寡以为殿最,人赖以生。
安南军兴,道江西者,诏为万人备。
州县暴赋急歛,刍粟踊贵百姓不堪
公独不以烦民,前期而办。
又为之区处次舍,井爨什器,皆有条理,兵既过,而市里不知也。
福多佛寺,为僧者利其富饶,争欲为主守赇请公行
公俾其徒自相推择,籍其名,以次补之
文据廷中,却其私谢,以绝左右徼求之弊。
出家者,三岁附籍,殆万人阖府徼赂,至裒钱数千万。
公至,不禁而自止。
废寺二,皆囊橐为奸者。
妇女无入寺舍
在明,有诏完城,既程工费,而会公至。
初度城周二千五百馀丈,为门楼十,故甓可用者收十之四。
公为再计,城减七十馀丈。
门当高丽使出入者,为楼二,收故甓十之六。
募人简故甓可用者,量酬以钱,又得十之二。
凡省工费甚众,而力出于役兵佣夫,不以及民。
城成,总役者皆进官而公不自言也。
公尝以谓州县困于文移烦数民病追呼之扰也。
故所至出政事,应下县,责其属度缓急,与之期;
未尽不复移书督趣
期尽不报,按其罪。
期与事不相当,县自言,别与之期;
而按与期者,即有所追逮,州不遣人至县,县无遣人呼其门。
县初未甚听,公小则罚典吏,大则并劾县官于是莫敢慢事,皆先期而集,民不知扰,所省文数十倍。
事在州者,督察句稽,皆有程式
分任寮属
因能而使,公总揽纲条责成而已
公所将领,多号难治,及公为之。
令行禁止,吏莫敢自尽,政巨细毕举,庭无留事,囹圄屡空
人徒公朝夕视事,数刻而罢,若无所用心者,不知其所操者约且要,而聪明威信足以济之,故不劳治也
吏民初或惮公严,已而皆安其政。
既去,久而弥思之。
其于内,所更官告院三班太常遇事不为苟简,革官告院宿弊尤多
凡所规画至今守之不改
盖公自在闾巷,已属意天下事如在朝廷
天下亦谓公有王佐之才,起且大任庶几能明斯道,泽斯民,以追先王已坠之迹。
然晚乃得仕,仕不肯苟合施设止于一州,州又有规矩绳墨,为吏者不敢毫发出入
其所施设,特因时趋宜,固不足以发公之蕴,又况其大者乎!
自为小官,至在朝廷挺立无所附,远迹权贵由是爱公者少。
编校书籍九年,自求补外转徙六州,更十馀年。
人皆为公慊然而公处之自若也。
于是时,既与任事不合,而小人乘间又欲挤之,一时名士往往刺讥辞语废逐,公于虑患防微绝人远甚。
政事弛张操纵,虽出于己,而未尝废法自用,以其故,莫能中伤,公亦不为之动也。
赖天明圣,察公贤,欲用公者数矣
会徙沧州召见劳问甚宠,且谕之曰:「以卿才学,宜为众所忌也」。
遂留公京师
公亦感激奋励,有所自效
数对便殿,所言皆大体,务开广上意,上未尝不从领纳,期以大任
一日手诏中书门下曰:「曾某以史学见称士类,宜典五朝史事」。
以为修撰
既而复谕公曰:「此特用卿之渐耳」。
近世国史,必众选文学之士,以大臣监总未有五朝大典独付一人如公者也。
故世不以用公为难,而以天子知之明于属任为难也。
夙夜讨论未及属稿会正官名权中书舍人不俟入朝,谕使就职
时自三省百职事,选授一新,除吏日至数十人人举其职事以戒,辞约义尽,论者谓有三代之风,上亦数称其典雅
皇子均国公笺奏故事翰林学士典之,至是,上特以属公。
在职百馀日,不幸属疾遭家不造以至不起
始公之进,天下相庆,以为得人,谓且大用
及闻公殁,皆叹息相吊以谓公之志卒不大施于世,其命也夫
惟谨严而待物坦然不为疑阻
朋友尽言,虽取怨怒不悔也。
于人有所长奖励成就之如弗及
与人接,必尽礼有怀不善之意来者,俟之益恭,至使人心悦而去。
僚属,尽其情,未尝有所按谪,有以过误抵法者,力为辨理无事而后已。
在官有所市易,取贾必以厚,予贾必以薄。
门生故吏,以币交者,一无所受。
福州职田岁鬻园蔬,收其直自入,常三四十万。
公曰:「太守与民争利,可乎」?
罢之,后至者亦不复取也。
平生无所玩好,顾喜藏书,至二万卷
四方常与之俱,手自雠对,至老不倦
又集古今篆刻,为《金石录五百卷
未尝著书其所论述,皆因事而发。
既没,集其稿,为若干卷。
后之学者,因公之所尝言,于公所不言,可推而知也。
初,光禄不遂而归,无田以食,无屋以居。
公时尚少皇皇四方,营饘粥之养。
光禄不幸早世太夫人在堂阖门待哺数十口。
太夫人勤俭经理其内,而教养四弟相继禄仕,嫁九妹以时,且得所归。
委废单弱之中,振起而亢大之,实公是赖
平居未尝远去太夫人左右,其任于外,数以便亲求徙官太夫人爱之异甚。
呜呼
天夺吾母,不数月,又夺吾兄,何降祸之酷至于斯极也!
岂其子弟积恶,罚不于其身,而及其母兄,使其抱终天之痛,为世之所大戮耶?
不然,吾母之贤也,吾兄盛德也,相继而陨,所谓天道常与善人,果何如也?
子弟者,不自灭身,罪固大矣,又不能推原前人善劳烈,托于当世文章,以明著之无穷,是又罪之大者也。
矧公于某,属则昆弟,恩犹父师,其于论次始终所不敢废。
维公于葬宜有铭,于墓隧宜有碑,于国史宜有载,辄不自知迷谬忍痛辍泣,谨述公历官行事如左。
至于论议文章于公集者,后当自传,此弗著,特著其大节,弗敢略,弗敢诬,以告铭公葬若碑者,且以待史官之访焉。
元丰六年十月日,弟肇述。
按:《名臣碑传琬琰集》中集卷四九。又见四库全书本《曲阜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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