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物同 宋 · 俞伟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七
贪生畏死,人与物同也;爱恋亲属,人与物同也;当杀戮而痛苦,人与物同也。所以不同者,人有智,物则无智;人能言,物则不能言;人之力强,物之力则微弱。人以其无智,不能自蔽其身,以其不能言,而不能告诉,以其力之微弱,不能胜我,因谓物之受生,与我轻重不等,遂杀而食之。凡一饮一食,不得肉则不美,至于办一食,又不止杀一物也。食鸠鸽鹌雀者,杀十馀命方得一羹;食蚌蛤虾蚬者,杀百馀命方得一羹。又有好美味求适意者,则不止据现在之物,顺平常之理,杀而食之。或驱役奴隶,远致异品;或畜养鸡鱼犬彘,择肥而旋杀。生蟹投糟,欲其味入;鞭鱼造脍,欲有经纹。聚炭烧蚌,环火逼羊,开腹取胎,刺喉沥血,作计烹煎,巧意斗饤。食之既饱,则扬扬自得,少不如意,则怒骂庖者。嗟乎!染习成俗,见闻久惯,以为饮食合当如此,而不以为怪。深思痛念,良可惊惧。县令俞伟撰。
按:《善诱文》卷一,丛书集成初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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