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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降刑房断例事奏元符二年四月 北宋 · 曾旼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八
尚书省劄子编修刑房断例
聚索到元丰四年八年绍圣元年二年断草,并刑部举驳诸路所断差错刑名文字,共一万馀件,并旧编成《刑部大理寺断例》。
将所犯情款看详,除情法分明不须例外,其情法可疑,法所不能该者,共编到四百九件。
许依元丰指挥,将诸色断例内,可以内外通知,非临时移情就法之事,及诸处引用差互,曾被刑部等处举驳者,编为《刑名断例》共一百四十一件,颁之天下刑部雕印颁行
命官将校依条须合奏案不须颁降天下,并诸色断例不可颁降者,并编为《刑名断例》共二百六十八件,颁降刑部大理寺检用施行
勘会申明颁降断例,系以款案编修刑名行下检断
罪人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有荫人情不可赎之类,大辟情理可悯,并疑虑及依法应奏裁者,自合引用奏裁
虑恐诸处疑惑,欲乞候颁降日,令刑部具此因依申明遍牒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