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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其馀判司阙衮同差注绍圣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宋 · 蔡蹈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六、《宋会要辑稿》选举二四之一四(第五册第四六二六页)
吏部差注新赐进士诸科及第官,用元丰三年指挥司法阙先注新科明法
注明法人
窃详先朝废罢明经学究科,特设新科明法,以变革旧业,故优为恩例,使趋新习
以至赐第之后率先进士,并注法司
变法之初,所以示劝。
今经二十年,旧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宜亦少损。
欲乞明法与其判司阙衮同从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