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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诏有司青苗法元祐元年四月 北宋 · 王岩叟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二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六、《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八页
伏睹闰二月八日圣旨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谷财物尽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交割主管依旧常平仓法。
谨按常平仓法,谷贱则增价以籴,谷贵则减价以粜,真所以百姓
󲦤绅之议,谓是朝廷复此旧法,遂罢出二分之法矣。
今见四月二十六日敕旨,再立常平钱谷给敛出息之法,中外之人莫不复疑朝廷以利为事,而惜为陛下谋者失弛张宜也
伏以青苗之法,公卿士大夫之论其弊者固已厌闻于朝,前日之言臣不复道,请以臣自得耆老之语为陛下言。
皆曰国家之意主于收息以助用耶,主于惠养百姓耶?
主于收息以助用则无可言者,主于惠养百姓,则某等校量行法以来十六年于今,但见百姓终岁皇皇翻倒债负不见一家增益者。
一岁之间,常不免贱粜而纳,贵籴而食,日陷于穷困不自知
说者曰所以兼并,曾兼并未必能抑也。
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复哀求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
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兼并也。
又说者曰二分之息甚轻耳,曾不知官缗不可坐而得也
凡当请时,保长之籍姓名也,甲头之团甲也,手书之点等第也,其城郭之往来也,其门户经由也,其主库者之出纳也,皆人情所不能尽禁者也。
钞引也,头子钱也,公而不可无者也。
通而会之,不知几分之息也。
复自起催,则吏在门矣,数数饮食之,赂遗之,而茍以免追呼积日累久,又不知几分之息也。
又有违期必至追呼者,追呼既至,而必鞭挞者,鞭挞既已,而必荷校者,要其所耗,又不知几分之息也。
复有给陈粟以与之,而使之偿善价者,论其所折,又不知几分之息也。
臣窃度天下为邑者,善催科,省刑罚百人中岁一人,则万户之邑已百人矣。
天下凡几邑,总而计之,一岁之间受鞭挞者无虑数万人矣。
以谓作意而惠之,不若惠之以无事也。
伏望陛下深察四海已然之弊,远思百姓无穷之困,断然不疑,诏有司青苗法天下幸甚
贴黄〕今虽不抑而与之,然所谓愿请者,乃是贫而无力不能依时了纳之人,故与之适所以害之。
不可不察也。
〔又贴黄〕今敕旨曰:「其常平等事并合依前后条推行」。
郡县闻之,必骇于承命
前后条法行移之烦,督责之严,敛纳之急,人所备尝
今既朝廷申敕而行之,则四方不得不疑且惧。
伏望陛下特赐罢此指挥,但令依嘉祐常平法施行天下幸甚
〔又贴黄持议不过曰罢之恐国用不足曾不青苗钱从来只系封桩未尝供常费。
以谓此非陛下所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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