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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之害奏元丰八年四月 北宋 · 王岩叟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一八、《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二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一、《文献通考》卷一五三、《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二一
臣窃以保甲法行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诏,蠲疾病,汰小弱,释第五等田不及二十亩者,省一月六教,而为三日之并教,甚大惠也。
然其司尚存,其患终在。
今臣蒙恩,由河北知县擢置御史,敢以其所目见身自之者陛下言。
不敢其实以欺朝廷,亦不敢饰其事以罔成法,惟陛下垂听幸甚
朝廷教民以为兵,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
知别为一司总之,而不知扰之太烦,而民以生怨。
教之欲以为用也,而使之至于怨,则恐一日之者不能如吾意矣,不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难不足以为苦也,而羁縻之虐有甚焉。
羁縻不足以为苦也,而鞭笞之酷有甚焉。
鞭笞不足以为苦也,而诛求之无已有甚焉」。
方耕而辍,方耘而罢,方干而去,此羁縻所以为苦也。
其教也,保长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检指使巡检者又交挞之,提举司指使提举司干当公事者又互鞭之提举之官长又鞭之
一有逃避县令鞭之
无聊生,每相与言曰恨不死尔。
鞭笞为甚苦也。
创袍、市巾、买弓、修箭、添弦、换包指、治鞍辔、盖凉棚画象法、造队牌、缉牌架、僦倚卓、团典纸墨、看厅人雇直、均菜缗、纳秸粒之类,其名百出不可胜数
故其父老之谚曰「儿曹空手不可以教场」,非虚语也。
都副保正大小保长平居于家,婚姻葬丧之问遗秋成夏熟丝麻邀求,遇于城市,一饮一食责望,此迫于势而不敢不致者也。
不如意,则以艺不应法为名而捶辱之,无所不至
所谓巡检者、指使者,多由此涂以出,贪而冒法不顾后祸,有踰于保正、保长者
诛求所以为甚苦也。
又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而兄弟析居,以求免者;
有毒其目,断其指,炙烙其肌肤,以自致残废而求免者。
尽室以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
保丁者逃则法当督其家出赏钱十千以募之。
使其家有所出,当未至于逃,至于逃则困穷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
故县县皆常有数十百家老嗟咨道路哀诉公庭
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圣,见之当如何也?
保丁之外,平户之家凡有一马,皆令借供逐场教骑,终日驰骤往往至于饥羸残坏而就毙,谁复敢言
或其主家偶因出处一误借供,遂有追呼笞责之害。
又或其家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则有抑令还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马为祸。
此皆提举司官吏倚法生事,重为百姓之扰者也。
窃惟古者未尝不教民以战也,而不闻其有此,何则
因人之情而为之法尔。
缘情以推法,则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则愈严而愈悖,此自然之理也。
兽穷则搏,人穷则诈,自古及今未有穷其下而能无危者也。
臣观保甲一司上下官吏毫发百姓之意,故百姓视其官司不啻虎狼积愤衔怨人人所同。
比者保丁指使,逐巡检,攻提举司干当官大狱相继,今犹未已
虽民之愚,顾岂忘父母妻子之爱,而喜为犯上之恶以取祸哉?
激之至于此极尔。
以谓蓄而益深,安知其发有不甚于此者?
情状如此不可不先事而处,以保大体为安静计。
三时务农一时讲武先王通制也。
臣愚以谓一月之间并教三日不若一岁之终并教一月
农事既毕,无他用心自安讲武无憾,遂可罢提举司,废巡教官,一以隶州县,而俾逐路安抚司总之
每俟教,则安抚司旋择教官分诣诸邑,与令佐同教于城下
一邑分番,当一月起发,则与正长阶级罢教,则与正长不相谁何,而百姓优游治生无终逃遁之苦,无侵渔苛虐之患,无争陵犯上之恶矣。
武事不废威声亦全,岂不易而有功哉?
陛下深计远虑,断在必行,以省多事以为生灵安乐之惠,以为国家安静之福。
天下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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