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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若第二元祐六年六月 北宋 · 安鼎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八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九
臣近上章,乞依法施行赵彦若诬告钟浚书奏实事,窃闻已降朝旨放罪士论沸腾,未以为允。
臣职在言路,理难循嘿
伏以昔用刑,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迷误过失,则虽大必宥;
故犯无忌,则虽小必刑也。
孔子亦曰赦小过
彦若自蔽其子贪暴之恶,而诬奏监司,云挟情捃拾为人报怨,遂致朝廷特起一狱,增延三百馀日,捕逮囚系,宁无冤烦
是皆彦若一言所致也。
原其情则非误,论其过则非小,当刑也而复宥之不应径律。
借如移推得仁事状果如彦若所言,其举发监司前勘官吏朝廷置而不问耶?
臣知其必不能矣。
于彼不能而此独释之,似非公朝之所为也。
故臣以谓茍贷彦若则有四失,请极言之。
一者近臣诈妄之论也;
二者沮监司嫉恶之失也;
三者世家骄横子弟无所累其心也;
四者示朝廷用法不平,急疏贱而缓贵近也。
彦若一徼倖而四失从之,其利害孰多焉?
伏望陛下暂割优礼之情,特为天下行法纠虔不肃警戒未然所谓惩一劝百,刑期无刑者也。
不胜愚直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