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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策下(第二道)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九三、《栾城应诏集》卷一○
臣闻古者天下皆天子之人,田亩之利、衣食之用,凡所以养生之具,皆赖于天子。
权出于一,而利不分于强族。
民有奉上之忧,而无役属附丽之困。
是以民德其上,而举天下皆可使奉天子之役使。
至于末世,天子之地,转而归于豪民,而天下之游民,饥寒朝夕之柄,天子不恤,而以遗天下之富贾。
夫天子者,岂与小民争此尺寸之利也哉!
而其势则有所不可。
何者?
民之有田者,非皆躬耕之也,而无田者为之耕。
无田者非有以属于天子也,而有田者拘之。
天子无田以予之,而欲役其力也实难。
而有田者授之以田,视之以奴仆,而可使无憾。
故夫今之农者,举非天子之农,而富人之农也。
至于天下之游民、贩夫、贩妇、工商、技巧之族,此虽无事乎田,然日食其力,而无以为朝夕之用,则此亦将待人而生者也。
而天子不恤其阙,乃使富民持其赢馀,贷其所急,以为之父母。
故虽游民,天子亦不可得而使,而富者独擅其利,日役其力而不偿其力之所直。
由是观之,则夫天下之民,举皆非天子之人,而天子徒以位使之,非皆得其欢心也。
夫天下之人,独其有田者,乃使有以附属于天子,此其为众,岂足以当其下之仰给之民哉?
此亦足以见天子之所属者已甚寡矣!
臣愚以为当今之势,宜收天下之田而归之于上,以业无田之农夫;
恤小民之所急,而夺豪民假贷之利,以收游手之用。
故因其所便而为之计,以为莫如收公田而贷民急。
蔡、荆、楚之地,地广而人少,土皆公田,而患无以耕之。
吴、越、巴、蜀之间,拳肩侧足,以争寻常尺寸之地,安土重迁,恋恋而不能去。
此非官为之画策,因其凶荒饥馑之岁,乘其有愿徙之心,而遂徙之于不耕之公田,则终不能以自去。
今欲待其已去而收其田亩,藉其室庐,田为公田,室为公室,以授无田之民,使天下虽富庶之邦,亦常有天子之田。
而又因其籍没,积而勿复鬻,募天下之丁男,使分耕其中,而无使富民端坐而欲收公田之遗利,使天下之农夫稍可以免仆隶之辱,而得上丽于天子。
而其新徙之民,耕牛、室屋、饮食、器皿之类有所不备,又皆得以贷于国,可以无失其所。
夫所谓贷者,虽其为名近于商贾市井之事,然其为意不可以不察也。
天下之民,无田以为农,而又无财以为工商,禁而勿贷,则其势不免转死于沟壑。
而使富民为贷,则有相君臣之心,用不仁之法,而收太半之息;
其不然者,亦不免于脱衣避屋以为质。
民受其困而上不享其利,徒使富民执予夺之权,以豪役乡里,故其势莫如官贷以赒民之急。
《周官》之法:使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其贵贱,而以国服为息。
今可使郡县尽贷而任之以其土著之民,以防其逋逃窜伏之奸。
而一夫之贷无过若干,春贷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
薄收其息而优之,使之偿之无难,而又时免其息之所当入,以收其心,使民得脱于奴隶之中,而获自属于天子。
如此,则天下之游民可得而使,富民之贷可以不禁而自息。
然臣以为收公田者,其利远非可以岁月之间而待其成也,要之数十百年,则天下之农夫可使太半皆天子之农。
若夫所谓贷民急者,则可以朝行而夕获其利,此最当今之所急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