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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宫酒劄子1090年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三、《栾城集》卷四六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窃见有司近以在京酒户,亏失原额,改定宗室外戚之家卖酒禁约,大率从重。
谨案嘉祐旧法,亲事官等卖酒四瓶以上,并从违制断遣,刺配五百里外牢城。
其馀以次定罪,皇亲临时取旨。
仍许人告提两瓶以上,赏钱十贯止。
及熙宁法,每卖一斗,杖八十;
一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许人告捕,一斗赏钱十贯,至百贯止。
元祐四年所定刑赏,与熙宁同,而有告无捕。
今年十一月六日十二月十八日敕,刑从嘉祐而赏从熙宁。
既兼用两重及并行告捕,仍许入沽贩之家,而取旨之法兼及本位尊长。
是以此法一行,人情惊扰。
臣窃惟有司所以立此法者,止为酒户亏额而已。
酒户亏额,但户部财利一事耳。
今既兼取前后重法,施于沽贩小人足矣。
臣访闻宗室之间,颇有疏远外住之人,以窘乏之故,或卖酒自给。
今既许人入其家捕捉,小人无知,以捕酒为名,恣行凌辱,何所不至?
兼逐位尊长,爵齿并崇,多连宗字,而卑幼犯酒,不免取旨。
若取旨而不行,则虽取何益?
若遂有行遣,窃恐圣意必不欲如此。
故臣愚见,以为当去尊长取旨之法,仍不许捕捉之人入皇亲宅院,如此施行,颇为酌中。
伏乞特降指挥,速行改定。
取进止。
〔贴黄〕臣所言事干宗室,欲乞圣意裁定。
如可施行,更不出臣此章,只作圣旨批降三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