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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前及诸役人不便劄子1090年9月8日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六二、《栾城集》卷四五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近奏乞修完弊政,以塞异同之议。
其一谓诸州衙前,臣请先论今昔差雇衙前利害之实。
盖定差乡户,人有家业,欺诈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势必少。
此则差衙前之利也。
然而每差乡户,必有避免纠决,比至差定,州县曹吏乞取不赀
及被差使先入重难
若使雇募惯熟之人,费用一分,则乡差生疏之人,非二三分不了由此破荡家产
嘉祐以前衙前之苦,民极畏之。
此则差衙前之害也。
雇募情愿自非惯熟,必不肯投。
州县吏人知其熟事乞取自少。
及至勾当,动知空便,费亦有常。
虽经重难,自无破产之患。
此则雇衙前之利也。
浮浪之人,家业单薄侵盗之弊,必甚于乡差,熙宁以来多患于此,此则雇衙前之弊也。
然则衙前弊害私家,而雇衙前弊害官府
差法必行,则私家之害无法可救
若雇法必用,则官府之弊有法可止。
何者
嘉祐以前长名衙前除差三大户外,许免其馀色役
若许雇募衙前依昔日长免役之法,则上等人户谁不愿投?
诸州衙前得实户,则所谓官府之害坐而自除
臣窃谓虽三代圣人,其法不能无弊,是以易贡为助,易助为彻,要以因时施宜,无害于民而已
差法行于祖宗,雇法行先帝,取其便于民者而用之,此三代变法之比也。
谨具条列如后:
元祐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敕:诸路衙前规绳,令逐州当职官员体究利害
委是难以招募处,即以旧支雇食钱参酌量添入合重难分数勾集衙众,参定优重之实,申转运司审察施行讫,保明申户部点检
元祐三年六月三日敕:应投名衙前,并依旧与免本户色役
元祐三年六月三日敕:诸处乡户衙前役满未有抵替者,并且见行招募法雇支工食酬钱。
如愿招募者,听仍依条与免本户身役
不愿招募者,速招人抵替十月一日除去役满二字。)
元祐三年闰十二月十九日敕:诸路监司勘会衙前招募未足去处躬亲当职官员同共体究利害
如委有妨害事节优重未均,或合以旧支雇食钱添入重难分数,并依五月二十八日敕命指挥勾集衙众参定一面施行讫,修入衙规,仍分明晓谕,限半年招募投名替放乡差人了当
如限满尚有不足去处,即具的实事由申户部看详施行
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诸州衙前投名不足去处,见役年满,乡差衙前并行替放,且依旧差役,更不支钱。
如愿投充长名向去招募到人,其雇食支酬钱即全行支给却罢差充。
其投募长名之人,并与免本户役钱二十贯文。
如所纳数少,不系出纳役钱之人,计会六色合纳役钱之人,依数免放
看详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以前所定衙前条贯,颇已完备,亦近人情
只缘诸州招募未足见在乡差衙前不得替罢,议者特以为言,改更却行差法
臣尝略闻建议大意,止谓雇人不足,良由人户欲要高价不肯投募,以俟添钱。
故令投募者并得雇食支酬等钱,而被差一钱不得为此诱胁之术,欲使招雇得行
然不知州县官吏,利在差人
向者法不得差,故勉行雇法。
既立差法差人既足,虽有雇法,其势必不行矣。
以为将钱雇人,正如出钱买物。
钱物相当,理无不得
纵使一人欲要善价,馀人安肯坐而待之哉?
诱胁之术,盖商贾小数不足朝廷大法也。
今者已行此法,其事可验。
大抵欲雇之心无由复得,而已差之势遂不可回。
加以坊场自此有入无出差人既依嘉祐而支酬不复其故,万口怨咨,皆言朝廷直取此钱,欲作他用。
本求利民之誉,更得剥下之谤,此最立法之病也。
而况长名衙前若免户役之费,动累百千,今每岁止免二十千,彼亦何于此乎?
况非见纳役钱人户,又须取之他人收索之间,必不便得
诉讼之端,由此必甚。
凡此非所以便民也。
臣今欲乞应招募衙前并依上件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以前条贯其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更不施行
招雇未足州郡所差乡户,且令依旧招募,候招募到,从下户先入役者替放,与折当合入役次,仍令诸州军所定衙规比元丰年雇食支酬钱数别无增添者,监司不得曲加问难
元丰以前屡经裁损纵有些小优润,数亦不多
所贵民间易为应募,仍限指挥到日,限半年依前指挥保明申户部
贴黄户部近乞衙前依旧乡差比雇役衙前五分雇食支酬钱。
臣谓官自有坊场可以支雇,必不以减半为利,而民间不免差役之害,不若以钱雇人,仍免户役,可得实户之为利也。
元祐四年五月十一日敕:诸路收到助役钱,只许支充应补助役人费用不得别将支用
岁终除支外,尚有宽剩钱数,令封桩户房置簿,候诸路逐年申到数目揭贴,仍令户部指挥路提刑司封桩钱物施行
岁终具帐,限次年春季申户部,缴申尚书省
元祐四年六月九日敕:坊场钱并依上件助役钱,已得指挥,令封桩户房一就置簿揭贴
看详诸路坊场,嘉祐以前并以支酬长名衙前熙宁以后并出得钱雇役衙前,雇食支酬之费,未有以供他用者也。
至于人户所出役钱,本以补助户少役多县分雇募役人,亦非国家经费所入之数。
今自二圣临御改更宿弊大抵皆是损利以予民,而独于衙前坊场人户助役支用之馀,收入封桩,以充朝缓急之用。
民愚无知,但见损下益上,非己之利,必致怨谤
况所雇衙前钱数一定无复减损,而坊场败折,所入净利有减无增,人户色役频烦日益不易
若亟收羡数,不以及民,必失民望
臣观此法,止是官吏聚敛为功,欲因增羡觊幸酬赏而已,非二圣仁民爱物之意也。
臣今欲乞一皆仍旧,只以准备补助役人
若欲岁知其数,宜令提刑司申上户部右曹置籍揭贴,勿申都省封桩钱数,以解天下之惑,且使衙前役人两得足用
其二谓诸州县役人,臣前已具论雇役利害以谓差役之利,利在上等下等人户,而雇役之利,利在中等。
利害相半,则兼行差雇,为利实多。
然则祖宗旧法先帝近制,要为皆有所去取,唯当问人情之所便,更不当以新旧彼我为意,有所偏系也。
臣观前后役法,皆由臣僚意有所执,或自前曾经议论,欲遂成其说;
见今观望上下,有所希合,致令所立之法,不得通济
谨具条列如后:
元祐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官户助役钱,逐州除依条支用外,以实数十分量留一分准备,其馀钱勘会管下诸县,合役空闲不及三番处,将州手分、散从官、承符人招募抵替乡差人户
元祐三年五月十五日敕:役钱除令招募役人支使外,有宽剩钱数,许一路通那支用
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其馀应系合差,州役人年满本州于替期前行下,合干县分差充。
本县先于本等内揭簿定差,如无空闲三年户,即于次等差,又无空闲及三年户,本县方具目今未有可充役人户保明申州支钱雇募
看详三番之法似疏而易行,三年之法似密而难用。
何者
人户物力厚薄等第高下丁口进减,及充役年限久近,率皆不齐,而概言三番,此所谓似疏也。
然而逐等合役人若干,可役人若干,揭簿可指。
自非造簿,别无增减
逐县先供番数在州,遇州役有阙,当差当雇,不待下县,州自可见
人户晏然不知,而胥吏无以寒热,此所谓易行也。
州役有阙,每须下县覈实无空三年人户然后得雇,此所谓似密也。
然而每有一阙县吏得以起动人户
空闲未及三年,非贿不免
虽已及三年得赂或止。
加以三番之法,本约六年以来,今无故辄减其半,民情不悦,此所谓难行也。
臣今欲乞复行三旧法,仍约定每番止于二年,及令人户逐等各计番数不用本等不足差次等之法,盖所以狭乡也。),使宽乡虽闲得六年以上,而法不禁
狭乡闲止三年以下,而民不怨,则善矣。
又臣以为助役钱本出于民,除留准备一分外,当尽用雇役以助民力
盖取之于民,而还以为民,民情乃悦。
今此法许以雇州役而不及县役,若役钱不足则已,若役钱有馀,而止雇州役,非通法也。
臣窃见梓州路转运副使吕陶奏:「朝廷立法,既令空闲不及三番处并雇州役,则是欲减合差之役,令人空闲,须及三番
除已雇州役外,尚有空闲不及一番两番三番处,即差役年辰愈近,民力愈不易理,合将助役钱为雇县役令人空闲得三番,则法意均一民力宽纾
本路年收助役钱四万四千四十贯有零,除当留一分及雇募州役外,尚馀宽剩钱三万一千一百一十贯有零
今若更将一万二千五百五十贯有零上件不及三番以下县役,尚有宽剩一万八千五百六十贯有零委是不致妨阙」。
又,知陕州吕大忠奏:「陕州所统七县,除夏县外,大概户少役多。
且以平陆一县言之,每揭簿定差,本等不足须及次等,又不足迤逦攒那,遂至下等
县役无指空闲年月之文,役满遇阙,便即再差,则上户无有休息
若稍宽上户,则下户反应重役。
臣自到任以来访闻役法未便,士莫不窃议于其家,农莫不窃议于其野。
人人共知,而州县观望,惟务迁就庶几推行,而终有窒碍
下有司早议成法」。
详观大忠之言,虽不陈措置之方,大约吕陶之意不异
访闻诸路事体大略亦与二人所言不殊
臣欲乞诸路役钱除通那支雇不及三番处州役外,仍许通那支雇不及一番以上县役令人户皆及三番而止。
钱少路分,则随钱所及而止。
臣尝谓畿内天下根本,其民与外道均助役钱,止以雇法止于州役,遂使畿内人户出钱不得雇役,反不及诸路之优。
今若通雇县役,则畿内之民与诸道均被其赐,此又一之一端也。
贴黄户部立法,诸州助役钱留一准备外,尽数支雇州役。
法比旧虽已甚宽,然臣谓不限不及三番然后许雇,即宽乡愈宽,而狭乡自狭,未若以不三番,通雇州县役之为均也。
元祐差役敕:人户差役,除耆长户长壮丁正身充役,其馀公人如愿雇人充代者,并许任便选雇
经官陈状委保,替名祗应,其雇直钱物,听私下商量
看详元丰以前官雇役人,皆有定下钱数,不至过多
今既行差役法,仍许所差之人不愿身充,亦得雇募,盖所以从民之便也。
私下雇人,为弊不一
官吏苛虐,必使雇募某人
或所雇顽狡百端取其雇直
官中所使,要以皆非税户正身,而横使民间分外糜费
条约颇严,然州县施行岂得如法
其弊终在。
见今州役如承符等皆官自雇人至于县役使民间自雇,议者之意,但欲茍存差役虚名,而不顾民间之实病,非通法也。
臣欲乞应州县诸役所差人,如欲雇人,并许依元丰以前官雇钱数纳钱入官,官为雇人一如旧法
前后臣庶上言,乞行此法者非一
乞令户部检会足见人情共愿,非一人私说也。
元祐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诸县空闲不及三番处,将州手分招募抵替乡差人户
元祐三年五月十六日敕:州手分不以诸州空闲户及与不及三番处,并招募替放乡差人户
元祐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都省批状:据户部状,契勘朝旨州手分系差到人,并许支钱招雇抵替外,有系投名旧人愿住,即不该支给雇钱。
检会前后累据京东京西淮南路转运京东京西河北利州河东路提刑司环、复、密、济、黄、滑、唐、陈、邓、郑、瀛、定州河阳颍昌府申陈,据旧吏人词讼不请雇钱,事理不均
勘会诸州吏人,除江南东、西两浙福建广南东、西路已有投名人数足外,馀路逐州军有投名不足抽差人数,盖乡村人户素多不谙书算不谙公家行遣次第,于应役之际,惟惮差充人吏,其承符散从官之类,只是身自出力可以自充,是致无投募手分处。
手分最为重役,本部相度诸州吏人,除自来已有人投名数足处外,应有差人见行雇募处,即以见支雇钱裁减均那,不限旧人并行支给
委的数少,向去招募不行,即从本州当职官员参酌案分繁简相度量添,即不得旧日募法雇直之数。
开具立定所支钱数、案分、等第则例保明申提刑司审察诣实指挥施行
助役钱有阙剩,即从本同通一移那副支使,候施行讫,依此开析保明申户部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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