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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三司诸案劄子元祐四年二月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七、《栾城集》卷四一、《宋名臣奏议》卷五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二、《老学庵笔记》卷九、《宋代蜀文辑存》卷二○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以愚拙待罪户部右曹俛仰几岁,讫无所补。
窃尝祖宗故事考之,今日本部所行,体制既殊,利害相远,恐合随事措置,以塞弊原。
昧死三弊以闻:其一曰河渠以为都水监,其二曰分胄案以为军器监,其三曰分修造案以为将作监
前件三监皆隶工部,则本部所专,其馀无几
出纳损益,制在他司。
顷者司马光秉政,知其为害,尝使本部收揽诸司利权
当时所收不得其要,至今三案之事,犹为诸司所擅,深可惜也。
祖宗参酌古今之宜,建立三司,所领天下事几至大半
权任之重,非他司比。
推原其意,非以私三司也。
事权分则财利散,虽欲求富,其道无由
盖国之有财,犹人之有饮食
饮食之道,当使口司出纳,而腹制多寡
然后分布气血,以养百骸
耳目赖之以为明,手足赖之以为力。
若不专任口腹,而使手足耳目得分治之,则虽欲求一饱不可得矣,而况于安且寿乎?
户部在朝廷犹口腹也,而使他司分治其事,何以异此?
数十以来,群臣不明祖宗之意,每因一事不举,辄以三司旧职分建他司。
利权一分用财无艺
他司以办事为效,则不恤财之有无
户部以给财为功,则不论事之当否。
彼此各营一职,其势不复相知
虽使户部得才智之臣,终亦无益于算矣。
能否同病府库卒空。
不早救,后患必甚。
嘉祐中京师频岁大水大臣始取河渠案置都水监
置监以来,比之旧案,所补何事
而大不便者,河北外监丞侵夺转运司职事
转运司之领河事也,凡郡之诸埽,埽之吏兵储蓄无事则分,有事则合。
水之所向,诸埽趋之。
吏兵得以并功储蓄得以并用
故事作之日,无暴伤财之患;
定之后,徐补其阙,两无所妨。
自有监丞,据法责成缓急之际,诸埽所有不相为用,而转运司不胜其弊矣。
近岁尝诏罢外监丞识者韪之;
既而复故物论所惜。
工部都水监户部之害一也。
先帝一新官制,并建六曹,随曹付事。
三司事多隶工曹,名虽近正而实非利。
昔胄案所掌,今内为军器监而上工部,外为都作院而上提刑司
有兴作,户部不得与议。
访闻河北道顷岁为羊浑脱动以千计
浑脱之用,必军行乏水,过渡无船,然后须之。
而其为物,稍经岁月必须蠹败
朝廷无出兵之计,而有司营职不顾利害至使公私应副,亏财害物。
若使专在转运司,必不至此
工部都作院户部之害二也。
修造案百工之事,事有缓急,物有利害,皆得专之。
工部以办职为事,则缓急利害谁当议之?
朝廷近以箔场竹箔积久损烂,创令出卖上下以为当。
指挥未几,复以诸处修造岁有料例,遂令般运堆积,以分出卖之计。
不知作见几何一岁所用几何取此积彼,未用之间,有无损败,而遂为此计。
本部虽知不便,而以工部之事,不敢复言
工部将作监户部之害三也。
凡事类此者多矣,臣不能遍举也。
故愿明诏有司,罢外水监丞,而举河北河事及诸路都作院皆归之转运司
至于都水军器、将作三监,皆兼隶户部,使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费之多少
工部任其功之良苦,程其作之迟速
可否多少户部,则凡伤财害民户部无所逃其责矣;
良苦迟速工部,则凡败事乏用工部无所辞其谴矣。
利出于一,而后天下贫富可责之户部,而工部工拙可得而考矣。
事在本职,在臣不得不言。
如果可采,伏乞付外施行
取进止
贴黄三司设案旧职今分膳部光禄寺,虽所掌饮食帐设,利害非大;
如臣所言可采,亦当如上三案分隶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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