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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京知开封府不公第五元祐元年五月十一日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四、《栾城集》卷三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七、《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前四上章,言蔡京知开封府推行役法明知旧法人数冗长,近降圣许州相度有无妨碍至于揭簿定差亦无日限
违此指挥差人勒开、祥两县一依旧法人数,于数日之内差了当
意欲扰民,以沮成法
曲法庇盖段继隆赃污公事,乞先罢差遣催督大理寺结绝断遣不蒙朝廷施行
寻因乞外任,特除真定府
臣复上言真定大藩不当新进有罪未决之人,朝廷并不省录
今臣窃见成都路转运判官蔡朦施行役法不曾相度有无妨碍督迫州县差拨衙前
定详役法官韩维等言其害人即日降知广济军
臣窃详蔡京蔡朦均是奉行役法用意刻薄欲以搔扰百姓败坏良法
京官侍从,朝有党人,擢为藩帅。
以官卑无党,黜为知军
同罪异罚,公议不厌
臣又见大理寺勘得李雍经开封府论段处约将父济州段继隆进奉空名状,召人承买要钱三千贯,奏邢州张家假作外甥事。
看详李雍所告,段继隆罪名不轻,若不得实,即李雍无缘不坐诬告之罪。
此乃官私行遣之常,蔡京无缘不知
既以段继隆无罪,又却判放李雍,自相违背有同儿戏
则其受情反覆不待勘劾而明。
大理寺乃敢公然用情,恣妄乱分析,更不勘出情弊
臣今访闻得案内本寺容纵等,不依公尽理根勘事节,谨具画一如后:
一、李雍初下状论段处约等,处约尚书都省主事,有官,合申省勾追,即判申字。
既而又言处约恐未是主事,抹却申字,判勾馀人,勒段处约分析诣实申。
一节,显是情弊
处约若系主事,即合申勾;
若不主事,即合直勾。
岂有抹却申字,便不勾追之理?
显见段家关节未到,即依公申勾,处约关节既到,更免勾追
一、李论处约卖奏荐恩泽,已有钱数实状买卖主名自合下状被论人一行證左送所司根勘
今但勾到證左,信令虚妄供状,称不是召人承买手分
王士安乞送所司不肯,只以所供虚妄状词为凭,显是情弊
一、不肯根勘诣实,却更分外处约巧作方便,会问进奏官奏了何人,要符合处约分析
未尝见官根勘罪人不令两词自相对辨,却为罪人外求證左,便为了当
一、既凭众人虚词,执李雍元状为诬告,已判一勘字,即是欲勘李雍诬告之罪。
后来又却抹却勘字,判一放字。
显是心知李雍不是诬告不致勘问
大理寺纵令妄称李雍系自首,故判放字。
看详李雍只是自首同情卖官之罪,即不曾自首诬告处约之罪,何缘自首判放?
信意虚妄,如欺小儿大理寺官吏无缘不觉,显是用情庇盖。
右,乞朝廷详酌上件四事
之受倖曲庇处约等,上书不实,徒以二年私罪卖官三千馀贯入己赃罪,纵无情弊,其昏缪不职,已当责降
况有上件四事情状甚明,兼有前来差役不当,与蔡朦同罪
积此奸弊合行重责
大理寺官吏辄敢观望权要用情故出蔡京情罪,亦乞重行责降
朝廷未以臣言为信,乞送御史台重行根勘,即见实情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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