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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省事留滞元祐元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四、《栾城集》卷三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三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窃见先帝改定官制,因唐之旧,布列三省,使出入钩较文理密察,得古之遗法
然患有司推行不能尽如圣意参考之益未见,而迂滞之害先著。
见今三省文书节次留碍,比官制未行以前颇觉其弊。
臣尝访问众人,得其一二。
意欲见行之法,略加疏理清通简便
迂滞之病既除,事不至杂冗难治
官吏日有馀力,则参考之功可得而见也。
谨具条件如后:
一、凡事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所以重慎也。
臣谓国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依此施行则可;
至于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一切依此,则迂缓之弊所从出也。
假如百官给假有司请给器用之类,此所谓日生小事也。
臣僚陈请兴革废置朝廷未究本末,欲行勘当之类,此所谓事之方议者也。
官制未行,如此等事执政批状直付有司,故径而易行。
自行官制,遂罢批状,每有一事辄经三省誊写之劳,既已过倍。
勘当既上,小有差误重复施行,又经三省循环往复无由了绝
至于疆埸几事河防要切一切如此
求事之速办,不可得也。
故臣乞复批状之法,以便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
惟国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然后经历三省,则事之去者过半矣。
一、三省文书,法许吏人互相点检
差误毫末之失,皆理为赏罚
故被罚者畏避谴诃巧作迁延,以求细密
赏者睎望劳绩,推毛求疵,务为稽缓
因此文书无由速了。
臣欲乞今后不以差误赏罚惟有欺弊及虽系差误害事者,方行赏罚
一、文书至尚书省自省付诸部,自部付诸司,其开拆呈覆用印,皆有日限
逐处且以五日为率,凡十五日
勘当于外,日数又多。
幸而一出完具者,自诸司申部,自部申省,其限日如前,则已一月馀日矣。
不幸有问难,又复一月
自此盖有不可知者,费日虽久,而遣限如法,虽欲加罪,终不可得
故臣欲乞以事之缓急,减定日限,亦救弊一端也。
一、古者因事设官,事不可已,然后置官
今官仿唐制,事本不须如此,而为官生事者,往往而有。
如应支钱物尚书度支行遣得旨许支,合下管库务。
支给必先太府寺,本寺备录,帖所管库务,又经比部句过,然后送库务支给
臣谓太府寺未尝可否一事,枉有经历,宜令度支径送比部句过。
又如诸路召募押纲,合得酬奖,诸库务已给朱钞,先经太府寺印纸保明指定合得酬奖申尚书金部
金部再行勘验诣实关司勋句覆,然后关吏部施行
臣谓太府金部两处勘验保明,显有烦重,宜裁减一处
如在职事官,合破白直并宣借剩员,或替换宣借。
昔未行官以前,皆系所属直下步军司差拨
自行官制,并须经由尚书兵部
兵部指挥步军司,依条施行
臣谓兵部别无可否,亦不须更令经历
如此等事数必不少,非臣所能尽知。
乞下六曹二十四司,各具有无似重复之事。
若能一切裁损必大有所益
右,三省事务众多条约繁夥,非臣一人能究悉。
前件所陈四事,特其一二而已
欲乞陛下降付三省推类讲求立法施行
选择臣僚精通明敏一二人,俾专治其事,令约不遗,多而不乱
三省胥吏旧人数极多,皆由法不省便枉费人力
将来法制一清,此曹亦渐可减。
清吏少,此最为治之要也。
陛下留神省察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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