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论三省事多留滞状元祐元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四、《栾城集》卷三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三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臣窃见先帝改定官制,因唐之旧,布列三省,使出入相钩较,文理密察,得古之遗法。
然患有司推行不能尽如圣意,参考之益未见,而迂滞之害先著。
见今三省文书节次留碍,比官制未行以前颇觉其弊。
臣尝访问众人,得其一二。
意欲因见行之法,略加疏理,清通简便。
茍迂滞之病既除,事不至杂冗难治。
官吏日有馀力,则参考之功可得而见也。
谨具条件如后:
一、凡事皆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所以为重慎也。
臣谓国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依此施行则可;
至于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一切依此,则迂缓之弊所从出也。
假如百官给假,有司请给器用之类,此所谓日生小事也。
臣僚陈请兴革废置,朝廷未究本末,欲行勘当之类,此所谓事之方议者也。
昔官制未行,如此等事皆执政批状直付有司,故径而易行。
自行官制,遂罢批状,每有一事辄经三省,誊写之劳,既已过倍。
勘当既上,小有差误,重复施行,又经三省,循环往复,无由了绝。
至于疆埸几事,河防要切,一切如此。
求事之速办,不可得也。
故臣乞复批状之法,以便日生小事及事之方议者。
惟国之大事及事之已成者,然后经历三省,则事之去者过半矣。
一、三省文书,法许吏人互相点检。
差误毫末之失,皆理为赏罚。
故被罚者畏避谴诃,巧作迁延,以求细密。
被赏者睎望劳绩,推毛求疵,务为稽缓。
因此文书无由速了。
臣欲乞今后不以差误为赏罚,惟有所欺弊及虽系差误而害事者,方行赏罚。
一、文书至尚书省,自省付诸部,自部付诸司,其开拆呈覆用印,皆有日限。
逐处且以五日为率,凡十五日
其勘当于外,日数又多。
幸而一出得完具者,自诸司申部,自部申省,其限日如前,则已一月馀日矣。
不幸复有问难,又复一月。
自此盖有不可知者,费日虽久,而遣限如法,虽欲加罪,终不可得。
故臣欲乞以事之缓急,减定日限,亦救弊之一端也。
一、古者因事设官,事不可已,然后置官。
今官仿唐制,事本不须如此,而为官生事者,往往而有。
如应支钱物,尚书度支行遣,得旨许支,合下所管库务。
支给者必先由太府寺,本寺备录,帖所管库务,又经比部句过,然后送库务支给。
臣谓太府寺未尝可否一事,枉有经历,宜令度支径送比部句过。
又如诸路召募押纲,合得酬奖,诸库务已给朱钞,先经太府寺印纸保明,指定合得酬奖,申尚书金部
金部再行勘验诣实,关司勋句覆,然后关吏部施行。
臣谓太府金部两处勘验保明,显有烦重,宜裁减一处。
又如在京职事官,合破白直并宣借剩员,或替换宣借。
昔未行官制以前,皆系所属直下步军司差拨。
自行官制,并须经由尚书兵部
兵部指挥步军司,依条施行。
臣谓兵部别无可否,亦不须更令经历。
如此等事数必不少,非臣所能尽知。
乞下六曹二十四司,各具有无似此重复之事。
若能一切裁损,必大有所益。
右,三省事务众多,条约繁夥,非臣一人所能究悉。
臣前件所陈四事,特其一二而已。
欲乞陛下降付三省推类讲求,立法施行。
或选择臣僚精通明敏者一二人,俾专治其事,令约而不遗,多而不乱。
今三省胥吏比旧人数极多,皆由法不省便,枉费人力。
若将来法制一清,此曹亦渐可减。
事清吏少,此最为治之要也。
惟陛下留神省察。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