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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运司以粜籴米代诸路上供状元祐元年三月八日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三、《栾城集》卷三七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右,臣窃见近岁有司分掌利柄,更相侵渔,以自为功。
究其本末,其实皆朝廷财用。
而以此取彼,此虽有得,彼必有失。
其终均出于民,是以民日益病,无所告诉。
顷者发运司以钱一百万贯为粜籴之本,每岁于淮南侧近趁贱籴米。
而诸路转运司上供米至发运司者岁分三限,第一限自十二月至二月,第二限自三月至五月,第三限自六月八月
违限不至,则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之,而取直于转运司,几倍本路实价。
转运司米虽至,而出限一日,辄不得充数。
江湖诸路自来皆系出米地分,而难得见钱。
旧日官岁籴米,钱散于民,故农不大伤,无钱荒之弊。
发运司以所籴米代供,而责钱于诸路。
诸路米无所售,而敛钱以偿发运司,则钱日益荒,而农民最病,此东南之大患也。
访闻发运司所收厚利,别无所用,不过以为羡馀进奉,以固结恩宠。
方今陛下恭俭节用,食租衣税,专以利民,何取于此?
臣乞指挥发运司,今后诸道转运司出限不到米,依旧以发运司所籴米代发上京,而不得于诸道责取米价。
候诸道般到米,依数拨还。
据违限欠数,取勘转运司官吏。
要使上供不阙而无所取利,诸道得以及时收籴,钱有所泄,而农不甚病。
此利甚广,如朝廷以臣言为可用,伏乞下户部立法施行。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