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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熙宁二年八月1069年 北宋 · 苏辙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栾城集》卷三五、《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一六四页、《合璧事类外集》卷二九、《文编》卷一八、《文章辨体》卷四八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辙顷者误蒙圣恩,得备官属
受命以来,于今五月
虽勉强从事,而才力寡薄,无所建明。
至于措置大方,多所未谕。
每献狂瞽,辄成异同。
退加考详,未免疑惑。
是以不虞僭冒,聊复一言。
窃见本司近日奏遣使者八人分行天下,按求农田水利与徭役利害,以为方今职司守令,无可信用,欲有兴作,当别遗使。
愚陋不达,窃以为国家养材如林,治民之官,棋布海内,兴利除害,岂待他人?
今始有事,辄特遣使。
使者一出,人人不安。
能者嫌使者之侵其官,不能者畏使者之议其短。
客主相忌,情有不通;
利害相加,事多失实。
使者既知朝廷方欲造事,必谓功效可以立成。
人怀此心,谁肯徒返?
为国生事,渐不可知。
徒使官有送迎供馈之烦,民受更张劳扰之弊。
得不补失,将安用之?
朝廷必欲兴事以利民,辙以为职司守令足矣。
盖势有所便,众有所安。
今以职司治民,虽其贤不肖不可知,而众所素服,于势为顺。
稍加选择,足以有为。
是以古之贤君,闻选用职司以责成功,未闻遣使以代职司治事者也。
盖自近世,政失其旧。
均税宽恤,每事遣使。
冠盖相望,而卒无丝毫之益,谤者至今未息。
不知今日之使何以异此?
至于遣使条目,亦所未安。
何者?
劝课农桑,垦辟田野,人存则举,非有成法。
诚使职司得人,守令各举其事,罢非时无益之役,去猝暴不急之赋,不夺其力,不伤其财,使人知农之可乐,则将不劝而自励。
今不治其本,而遂遣使,将使使者何从施之?
议者皆谓方今农事不修,故经界可兴,农官可置。
辙观职司以下劝农之号何异于农官?
嘉祐以来方田之令何异于经界?
行之历年,未闻有益。
此农田之说,辙所以未谕也。
天下水利,虽有未兴,然而民之劳佚不同,国之贫富不等。
因民之佚而用国之富以兴水利,则其利可待;
因民之劳而乘国之贫以兴水利,则其害先见。
茍诚知生民之劳佚,与国用之贫富,则水利之废兴,可以一言定矣。
而况事起无渐,人不素讲,未知水利之所在,而先遣使。
使者所至,必将求之官吏。
官吏有不知者,有知而不告者,有实无可告者。
不得于官吏,必求于民。
不得于民,其势将求于中野。
兴事至此,盖已甚劳。
此水利之说,辙所以未谕也。
徭役之事,议者甚多。
或欲使乡户助钱而官自雇人,或欲使城郭等第之民与乡户均役,或欲使品官之家与齐民并事。
此三者皆见其利不见其害者也。
役人之不可不用乡户,犹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
有田以为生,故无逃亡之忧;
朴鲁而少诈,故无欺谩之患。
今乃舍此不用,而用浮浪不根之人,辙恐掌财者必有盗用之奸,捕盗者必有窜逸之弊。
今国家设捕盗之吏,有巡检,有县尉
然较其所获,县尉常密,巡检常疏。
巡检则愚,县尉则智,盖弓手乡户之人,与屯驻客军异耳。
今将使雇人捕盗,则与独任巡检不殊。
盗贼纵横,必自此始。
辙观近岁虽使乡户颇得雇人,然至于所雇逃亡,乡户犹任其责。
今遂欲于两税之外,别立一科,谓之庸钱,以备官雇。
乡户旧法,革去无馀。
雇人之责,官所自任。
且自唐杨炎废租庸调以为两税,取大历十四年应于赋敛之数以定两税之额,则是租调与庸,两税既兼之矣。
今两税如旧,奈何复欲取庸?
盖天下郡县上户常少,下户常多。
少者徭役频,多者徭役简,是以中下之户每得休间。
今不问户之高低,例使出钱助役。
上户则便,下户实难。
颠倒失宜,未见其可。
然议者皆谓助役之法,要使农夫专力于耕。
辙观三代之间,务农最切,而战阵田猎皆出于农。
茍以徭役较之,则轻重可见矣。
城郭人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
饥馑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
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
故财之在城郭者,与在官府无异也。
方今虽天下无事,而三路刍粟之费,多取京师银绢之馀配卖之。
民皆在城郭,茍复充役,将何以济?
故不如稍加宽假,使得休息。
此诚国家之利,非民之利也。
品官之家复役已久,议者不究本末,徒闻汉世宰相之子不免戍边,遂欲使衣冠之人与编户齐役。
夫一岁之更不过三日,三日之雇不过三百。
今世三大户之役,自公卿以下无得免者。
以三大户之役,而较之三日之更,则今世既已重矣,安可复加哉?
盖自古太平之世,国子俊造将用其才者,皆复其身;
胥史贱吏既用其力者,皆复其家。
圣人旧法,良有深意。
以为责之以学而夺其力,用之于公而病其私,人所难兼,是以不取。
奈何至于官户而又将役之?
且州县差役之法,皆以丁口为之高下。
今已去乡从宦,则丁口登降,其势难详;
将使差役之际,以何为据?
必用丁,则州县有不能知;
必不用丁,则官户之役比民为重。
今朝廷所以条约官户,如租佃田宅、断买坊场、废举货财、与众争利,比于平民,皆有常禁。
茍使之与民皆役,则昔之所禁皆当废罢。
罢之,则其弊必甚;
不罢,则不如为民。
此徭役之说,辙所以未谕也。
辙又闻发运之职,今将改为均输;
常平之法,今将变为青苗。
愚鄙之人,亦所未达。
汉武外事四夷,内兴宫室,财用匮竭,力不能支。
用贾人桑羊之说,买贱卖贵,谓之均输。
虽曰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足,然而法术不正,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
孝昭既立,学者争排其说。
霍光顺民所欲,从而予之,天下归心,遂以无事。
不意今世此论复兴。
众口纷然,皆谓其患必甚于汉。
何者?
方今聚歛之臣,才智方略未见桑羊之比,而朝廷破坏规矩,解纵绳墨,使得驰骋自由,惟利是嗜。
以辙观之,其害必有不可胜言者矣。
今立法之初,其说甚美,徒言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茍诚止于此,则似亦可为。
然而假以财货,许置官吏,事体既大,人皆疑之。
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既许之以变易矣;
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者,未之闻也。
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
然至往往败折,亦不可期。
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禄廪,为费已厚。
然后使民各输其所有,非良不售,非贿不行。
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
及其卖也,弊复如前。
然则商贾之利,何缘可得?
徒使谤议腾沸,商旅不行。
议者不知虑此,至欲捐数百万缗以为均输之法,但恐此钱一出,不可复还。
且今欲用忠实之人,则患其拘滞不通;
欲用巧智之士,则患其出没难考。
委任之际,尤难得人。
此均输之说,辙所以未谕也。
常平条敕,纤悉具存,患在不行,非法之弊。
必欲修明旧制,不过以时敛之以利农,以时散之以利末。
敛散既得,物价自平。
贵贱之间,官亦有利。
今乃改其成法,杂以青苗。
逐路置官,号为提举
别立赏罚,以督增亏。
法度纷纭,何至如此!
而况钱布于外,凶荒水旱有不可知。
敛之则结怨于民,舍之则官将何赖?
此青苗之说,辙所以未谕也。
凡此数事,皆议者之所详论,明公之所深究,而辙以才性朴拙,学问空疏,用意不同,动成违忤。
虽欲勉励自效,其势无由。
明公见宽,谅其不逮,特赐敷奏,使辙得外任一官,茍免罪戾。
明公选贤举能,以备僚佐
两获所欲,幸孰厚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