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役法元祐元年十月 北宋 · 上官均
 出处:全宋文卷二○三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九、《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上六
臣昨于今月初三日具奏差役之法,其一以为在宽民力,欲乞逐等色役三番之法,使休閒之日多,供役日少,则民自裕于衣食
此诚役法之要,在陛下深诏有司详讲熟计之,以惠天下
臣窃以东南言之,役之最重者,莫如衙前其次弓手
今来东南长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户上户之民,必差弓手则是以上就中户之役,实为优幸
何以言之?
熙宁以前上户系差衙前,每一次差役,多者费至千缗
其后助役钱,每岁多者亦至数百缗。
今来既充弓手,每岁所出不过四十千,每一役五年,其费止二百千,比之前日,实为优轻
上户之产厚,下户之产薄,而例皆五年一替,实为不均
大率差役之行,上户产厚而役轻,下户产薄而无役,所当宽恤正在中户
今欲裕中户之民,则在增上户之役。
设如第二等户差弓手役,以五年一替
第一等户产业既厚,每差弓手宜增年数
上户产业本等中又分五等,其最厚者宜役十年而罢,其次九年以至六年
弓手一役今来既许雇人,则虽十年一替所费止四百千,于上等人户无妨废。
如所雇人役及五年愿替者,许别雇人承替。
自来衙前亦随产业税钱多销折重难分数今来上等人户亦宜就本等厚薄递增差役年数
上等人户入役既加年数,则中等人户自然宽裕,此损有馀以补不足之术也。
臣窃见十月六日指挥,应弓手正身不愿充役者,许雇曾募充弓手得力之人。
臣窃思此法,公私最便。
而议者或以为皇祐以前弓手率用正身产业既厚,则自爱惜而重犯法,又有乡党亲戚以为耳目,其于捕盗最为得力
今既用游手浮浪之民,实为非便。
以为不然
自古用兵之法,使愚、使勇、使贪。
盖勇则轻死不惮强敌
愿悫畏法者,使之承符帖追逮邑民则可矣,俾之冒白刃不顾死,与贼角胜岂其所长哉。
自古为将,闻募士以战者有矣,未闻驱畏法自爱之民以求胜也。
又自熙宁以前弓手之役例差第二以下人户
今来既差上户而上户之民平居自养乘坚策肥薄材绵力,强以捕盗,岂其所长哉。
又有两丁为儒,或皆孱弱不足任使,驱以就役,是禁其为学而强其不能,于公则适用,于私则非所便,岂法之善哉
臣窃见两浙诸邑正身弓手,至有涕泣以辞免者,此利害可见矣。
盖弓手之役异于他役,须强悍敢斗轻死赏者为可任使
富足而孱弱者,既怯于斗,又无慕赏之心,岂若就雇之人为可用哉?
又况就雇之民亦生长闾里人情谙熟盗贼所发,岂无故旧亲戚为之耳目哉?
熙宁以来,行募役之法,是时不闻盗贼所至充斥,岂雇募弓手之累哉?
今来立法,许雇曾充弓手得力之人,彼当役人户自选雇,以身保任,必加详择得力有行止之人,比往时泛加招募,宜有间矣。
议者又以为五路之民勇悍慕赏,乐以正身充应弓手,今既召雇,恐不足以捕盗。
以为不然
今来立法,应弓手正身不愿充役者,许雇得力之人,听其便尔,非谓不许正身在官也。
五路之民既勇悍慕赏,乐以正身充应乌有不可哉?
大抵为国制法,可因否革,与时变通,要以便民为本。
皇祐役法于今损益固非一二,岂必胶于新旧哉?
陛下参酌古今之宜,断以不惑,庶几法无屡变,吏有常守,民获安便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