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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酒移乡法奏元祐五年十月 北宋 · 孙升
 出处:全宋文卷二○二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九
臣检准元祐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敕,据两浙转运副使叶温叟言,申请有荫之人犯酒至三犯特许真决
无荫之人依法断罪外,随所犯轻重勒令迁徙别州居住,满一年再犯,申所属施行
访闻两浙西路州县见今缘此指挥逢迎叶温叟意,应犯私不分轻重,尽令移乡,至有雠嫌之人多端架搆,以㪷升之酒诬陷良民迁徙失业道路嗟怨
臣伏朝廷向惩卢秉所立监法移乡之弊,已行废罢,今复从温叟之请,使一路之人迁徙失业,恐伤二圣忠厚之政。
况犯私酒,于前后自分轻重徒杖配流之法,法外滋张,徒生奸弊
伏望圣慈特降指挥所有元祐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两浙路犯私酒移乡指挥,更不施行
庶使一路生民,各获安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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