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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王安礼陈乞事奏元丰七年七月 北宋 · 张汝贤
 出处:全宋文卷二○一七、《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七
论奏王圭、王安礼乞子差遣,法许用例奏钞,诏臣分析
臣愚按法之文,而折中于理,谓有司之事,无条有例,或虽有条而文意未明,应用例以补之,皆在所可以常行,于法未碍,则为不应奏请可否之事。
陈乞差遣,自有定法
异时执政大臣本因碍法,遂有干请画旨施行所以称「特旨」,岂有司所专,以为不应奏请之事?
官制申明逐处
例册候册定条目不用,即知有司所用之例,自可修条,未知特旨碍法之事能如此否?
尚书省奏事,依条目有法式者上门下无法式者上中书,并取旨。
特旨事,乃中书之职。
臣窃谓法式者,有常之称;
特者,反常之义。
用特旨碍法事,为有法式事上门下,臣虽甚愚,未知其可。
特旨一也,参以近者察案所上有待申请而具钞者,王安礼陈乞是也
不待申请而具钞者,时忱磨勘是也
申请都省关中书取旨者,文彦博陈乞是也
申请进呈行者,程庆酬奖是也
都省若为有例事不限特旨,皆不应奏请可否便得具钞,则宜无彼此之别,不可执政大臣本省吏人私事而遂有异。
若谓例册有之,始可以用印,杨天祐等岂非例册所载,何为而不引?
其冯诉借阙事,乃非例册所载,何为辄用
若为永昌酬奖条法,有特旨不可引用,则王枋差遣正碍陈乞之法;
若谓特旨非有司所专,而都省可以指挥,则时忱磨勘,又不得申请施行
推求其说,终不可得
异时执政大臣乞子差遣,多缘私计所便,自沥诚恳,以干朝廷
今则其家子侄自赴吏部指射,皆得施行不惟相承无有纪极,而于朝廷事体,实未允协
大抵有司差遣,皆有常法,而不可乱。
法度之外,或戚里之家干乞,则有内降
大臣陈请,则有特旨,其事一也。
今戚里之家,或告陛下一优便差遣,既蒙俞允,付外与差,三省尚须覆奏而后行。
大臣之家,自诣吏部违法指射,而所司遽自与之,上下之体,臣所未谕。
盖闻事变万殊至当无二
天下之人,孰不有口有心
使言之而不当,则有心者能察其非,有口者能察其否。
如是而日黜百人,诚何损事体
使言之而疑似是非相半以此得罪不能自明,则言者之气,十已丧其六七。
使言之而当,则有心者莫不知其是,有口者莫不称其可。
如是而犹不免,则敢言之士气索矣,况中人以下者乎?
如是,则大臣之过,其敢复有论说者乎?
臣近又论安礼素行贪秽所至狼籍
以至私人之婢,而因丧以取之;
利人之财,而鬻爵以偿之。
家有不正之配,身有不悌之恶,非臣私言,著在士论
安礼平居语人则曰:「固尝首露陛下之前陛下知而赦之」。
天下有识之士,方以此语为惑,言事之臣亦莫测信否,姑置而未论。
然臣窃谓若陛下幸赦安礼之罪,而安礼叨在政府,亦宜少有悛心,以无负眷遇
怙终放肆了不自新
今日之论,乃在辨正朝廷法度,而安礼奸险之性,当躁忿之时,语言轻率,必不循理,是亦无逃于圣鉴
而臣自顾兀立之孤迹,独当众人之论,尚虑蔡确、李清臣辈与王圭安礼朋比论议之际,或有侥倖同利之心,使臣忠愤不获申于公朝
伏望断自宸衷使臣得行凶邪去位,臣虽万死无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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