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刑部御史台分治疑狱奏(元丰六年五月) 宋 · 黄降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之一二(第三册第二七四○页)
事之最难者莫如疑狱。夫以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则非甚疑狱,必不至付台再定。若御史联事之众,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胜其责也。近有旨,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臣愚以谓与夺刑名,事重体大,宜仍旧众官参定,馀事则随曹付察。如此则大小繁简,皆得其称,是正疑谳,罕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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