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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刑部御史分治疑狱元丰六年五月 宋 · 黄降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之一二(第三册第二七四○页)
事之最难者莫疑狱
夫以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刑部刑部不能而后付之御史台,则非甚疑狱,必不至付台再定。
御史联事之众,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胜其责也。
近有旨,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
臣愚以谓与夺刑名事重体大,宜仍旧众官参定,馀事则随曹付察。
如此大小繁简,皆得其称,是正疑谳罕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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