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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别定御史条制元丰六年五月 宋 · 黄降
 出处:全宋文卷二○○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五、《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七之一二(第三册第二七四○页)
往时御史皆得言事,仍同定公事,惟被诏推狱则轮差。
向由复置察按,而御史六员分领六案,故因推勘太学公事,有旨令中丞本察御史根治今后准此
后既分三员言事三员领察,而本台失于申明,尚守前日指挥,亦止本察御史根治,故言事御史自此不预鞫狱
案《唐六典》,侍御史纠举百僚推鞫狱讼
监察御史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
今之言事官大率唐侍御史之职,察官唐监察御史之职。
国朝旧制四推之名,总谓之后推,而三院御史皆预领焉。
推鞫狱事独付察官
而近准朝旨,又以六曹定夺公事,亦送本案,即于检察职事有所妨废。
况有失察诸司违慢朝廷常加督责
言事御史不预定夺,又不劾狱,则于签书行遣公事全然稀少
欲乞别定条制,以正分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