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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省主论放欠书1062年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九一、《苏文忠公全集》卷四八 创作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
轼于门下,踪迹绝疏。
私自揆度,亦似见知于明公者。
寻常无因缘,固不敢造次致书,今既有所欲言,而又默默拘于流俗人之议,以为迹疏不当干说,则是谓明公亦如凡人拘于疏密之分者,窃以为不然,故辄有所言不顾,惟少留听。
轼于府中,实掌理欠
自今岁麦熟以来,日与小民结为嫌恨,鞭笞锁系,与县官日得千百钱,固不敢惮也。
彼实侵盗欺官,而不以时偿,虽日挞无愧
然其间有甚足悲者。
或管押竹木,风水之所漂;
或主持粮斛,岁久之所坏;
或布帛恶弱,估剥以为亏官;
或糟滓溃烂,纽计以为实欠;
或未输之赃,责于当时主典之吏;
或败折之课,均于保任干系之家。
官吏上下,举知其非辜,而哀其不幸,迫于条宪,势不得释。
朝廷亦深知其无告也,是以每赦必及焉。
凡今之所追呼鞭挞日夜不得休息者,皆更数赦,远者六七赦矣。
问其所以不得赦之状,则皆曰:吾无钱以与三司之曹吏。
以为不信,而考诸旧籍,则有事同而先释者矣。
曰:此有钱者也。
嗟夫,天下之人以为言出而莫敢逆者,莫若天子之诏书也。
今诏书且已许之,而三司之曹吏独不许,是犹可忍邪?
伏惟明公在上,必不容此辈,故敢以告。
凡四十六条,二百二十五人,钱七万四百五十九千,粟米三千八百三十斛。
其馀炭铁器用材木冗杂之物甚众。
皆经监司选吏详定灼然可放者,轼已具列闻于本府。
府当以奏,奏且下三司,议者皆曰:「必不报,虽报,必无决然了绝之命」。
轼以为不然。
往年韩中丞详定放欠,以为赦书所放,必待其家业荡尽,以至于干系保人亦无孑遗可偿者,又当计赦后月日以为放数。
如此则所及甚少,不称天子一切宽贷之意。
自今茍无所隐欺者,一切除免,不问其他。
以此知今之所奏者,皆可放无疑也。
伏惟明公独断而力行之,使此二百二十五家皆得归安糗,养其老幼,日晏而起,吏不至门,以歌咏明公之德,亦使赦书不为空言而无信者。
干冒威重,退增恐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