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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侍中论强盗赏钱书1075年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九○、《苏文忠公全集》卷四八 创作地点: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轼再拜。
轼备员偏州,民事甚简。
但风俗武悍,特好强劫,加以比岁荐饥,椎剽之奸,殆无虚日。
自轼至此,明立购赏,随获随给,人用竞劝,盗亦歛迹。
准法,获强盗一人,至死者给五十千,流以下半之。
近有旨,灾伤之岁,皆降一等。
既降一等,则当复减半,自流以下,得十二千五百而已。
凡获一贼,告与捕者,率常不下四五人,不胜则为盗所害。
幸而胜,则凡为盗者举雠之。
其难如此,而使四五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捐其躯命,可乎?
朝廷所以深恶强盗者,为其志不善,张而不已,可以驯致胜、广之资也。
由此言之,五十千岂足道哉!
夫灾伤之岁,尤宜急于盗贼。
今岁之民,上户皆阙食,冬春之交,恐必有流亡之忧。
若又纵盗而不捕,则郡县之忧,非不肖所能任也。
欲具以闻上,而人微言轻,恐不见省。
向见报明公所言,无不立从,东武之民,虽非所部,明公以天下为度,必不间也。
故敢以告。
比来士大夫好轻议旧法,皆未习事之人,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
常窃怪司农寺所行文书措置郡县事,多出于本寺官吏一时之意,遂与制敕并行。
近者令诸郡守根究衙前重难应缘此毁弃官文书者,皆科违制,且不用赦降原免。
考其前后,初不被旨。
谨按律文,毁弃官文书重害者,徒一年。
今科违制,即是增损旧律令也。
不用赦降原免,即是冲改新制书也。
岂有增损旧律令,冲改新制书,而天子不知,三公不与,有司得专之者!
监司郡县,皆恬然受而行之莫敢辨,此轼之所深不识也。
袁绍不肯迎天子,以谓若迎天子以自近,则每事表闻,从之则权轻,不从则拒命,非计之善也。
夫不请而行,袁绍之所难也,而况守职奉上者乎?
今圣人在上,朝廷清明,虽万无此虞;
司农所行,意其出于偶然,或已尝被旨而失于开坐,皆不可知。
但不请而行,其渐不可开耳。
轼愚惷无状,孤危之迹,日以岌岌。
夙蒙明公奖与过分,窃怀忧国之心,聊复一发于左右,犹幸明公密之,无重其罪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