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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魏公场务1063年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九○、《苏文忠公全集》卷四八、《皇朝文鉴》卷一一八、《经济类编》卷三六 创作地点: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
再拜献书昭文相公执事:轼得从宦于西,尝以为当今制置西事,其大者未便,非痛整齐之,其势不足以久安未可以随欹而拄、随坏而补也。
然而其事宏阔浩汗,非可以仓卒言者
今之所论,特欲救一时之急,解朝夕之患耳。
往者宝元以前秦人富强可知也。
中户不可以亩计而计以顷,上户不可以顷计而计以赋。
于野者,不愿为公侯。
藏于民家者,多于府库也。
然而一经元昊之变,冰消火燎十不存三四。
今之所谓富民者,向之仆隶也。
今之所谓蓄聚者,向之残弃也。
然而不知昊贼之遗种,其将永世臣伏邪?
其亦有时而不臣也?
以向之民力坚完百倍不能支,以今之伤残之馀而能办者,轼所不识也。
平安无事之时,不务多方优裕其民,使其气力浑厚足以任县权时一切之政,而欲一旦纳之于患难,轼恐外忧未去,而内忧乘之也。
凤翔京兆,此两郡者,陕西囊橐也。
今使有变,则缘边被兵之郡,知战守而已
战而无食则北,守而无财则散。
使战不北,守不散,其权固在此两郡也。
轼官于凤翔,见民之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
自其家之瓮盎釜甑上计之,长役及十千,乡户及二十千,皆占役一分
所谓一分者,名为糜钱,十千可办,而其实皆十五六千,至二十千,而多者至不可胜计也。
科役之法,虽始于上户,然至于不足,则递取其次,最下至家赀及二百千者,于法皆可科。
近岁以来,凡所科者,鲜有能大过二百千者也。
夫为王民,自瓮盎釜甑上计之而不能满二百千,则何以为民。
今也,及二百千则不免焉,民之穷困亦可知矣。
然而县官之事,岁以二千四百分为计,所谓优轻可以偿其劳者,不能六百分,而捕获强恶者愿入焉。
摘发赃弊者愿入焉,是二千四百分者,衙前之所独任,而六百分者,未能纯被于衙前也。
民之穷困,又可知矣。
今之最便,惟重难日损优轻日增,则民尚可以生,此轼之所为区区议以官榷与民也。
其详固已具于府之所录以闻者。
从轼之说,而尽以予民,失钱之以贯计者,轼尝粗较之,岁不过二万。
失之于酒课,而偿之于税缗,是二万者,未得为全失也。
就使为全失二万,均多补少,要以共足,此一转运使之所办也。
如使日益困穷无告异日无以仓卒意外之患,则虽复岁得千万,无益于败,此贤将帅所畏也。
以为陛下御宇内,方求所以为千万年之计者,必不肯以一转运使之所能办,而易贤将帅所畏
况于相公才略冠世,不牵于俗人之论。
乃者变易茶法至今以为不便者,十人而九,相公不顾,行之益坚。
今此事至小,一言可决。
去岁赦书使官自买木,关中之民始知有生意
向非相公果断力行,必且下三司
三司不许幸而许,必且下本路。
本路下诸郡,或以为可,或以为不可然后监司类聚其说而参酌之。
比复于朝廷,固已期岁矣。
其行不行,又未可知也。
如此,而民何望乎?
方今山陵事起,日费千金,轼乃于此时议官榷与民,其为迂阔取笑可知矣。
然窃以为古人所以大过人者,惟能扰攘急迫之中,行宽大闲暇久长之政,此天下所以不测大服也。
朝廷数十以来,取之无术,用之无度,是以日困,官日贫
一旦大故,则政出一切不复有所择。
从来不革之过,今日所宜深惩而永虑也。
山陵之功,不过岁终
一切之政,当讫事而罢。
明年之春,则陛下逾年即位改元之岁,必将首行王道风天下。
及今使郡吏议之,减定其数,当复以闻,则言之今其时矣。
伏惟相公留意
千万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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