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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居婚娶条状1093年3月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二、《苏文忠公全集》卷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四、《古今图书集成》礼仪典卷九七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元祐八年三月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状奏:臣伏元祐五年秋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谓于法应赎者。)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听尊长自陈验实婚娶
臣伏人子父母丧,不得嫁娶人伦之正,王道之本也。
孟子论礼、色之轻重不以所重徇所轻,丧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迟,此色之轻者也。
释丧而婚会,邻于禽犊,此礼之重者也。
先王之政,亦有适时从宜者矣。
然不居丧嫁娶之法者,所害大也
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嫁娶之法。
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
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
年至于可娶,虽无兼侍,亦足以养父母矣。
今使之释丧而婚会,是直使民以色废礼耳,岂不过甚矣哉
春秋礼经,记礼之变,必曰自某人始。
使秉直笔者书曰,男子父母丧得娶妻,自元祐始,岂不当世之病乎?
谨按此法,本因邛州官吏妄有起请当时法官有失考论,便为立法
备位秩宗前日又因迩英进读论及此事,不敢不奏。
伏望圣慈特降指挥,削去上条,稍正礼俗。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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