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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买书利害劄子 其三 1093年2月26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一、《苏文忠公全集》卷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四六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元祐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劄子奏。
臣近再具劄子,奏论高丽买书事。
今准敕节文检会国朝会要》:淳化四年大中祥符九年天禧五年曾赐高丽九经书》、《史记》、《两汉书》《、三国志》、《晋书》、诸子历日圣惠方阴阳地理书等,奉圣旨依前指挥
前所论奏高丽入贡,为朝廷五害,事理灼然非复细故
近又检坐见行《编敕》,再具论奏,并不蒙朝廷详酌利害及《编敕》法施行,但检坐国朝会要》,已曾赐予,便许收买
窃缘臣所论奏,所计利害不轻,本非为有例无例而发也。
事诚无害,虽无例亦可;
若其有害,虽百例不可用也。
而况会要》之为书朝廷以备检阅,非如《编敕》一一皆当施行也。
臣只乞朝廷详论此事,当遵行《编敕》耶?
为当检行会要而已
臣所忧者文书积于高丽,而流于北虏,使敌人周知山川崄要边防利害为患至大
虽曾赐予乃是前日之失,自今止之,犹贤于接续许买,荡然无禁也。
又,高丽入朝,动获所欲,频岁数来驯致五害。
如此之类,皆不蒙朝廷省察深虑高丽人复来,遂成定例所以须至再三论奏
今来高丽人已发,无可施行
取进止
贴黄今来朝旨,止为高丽已曾赐予此书,复许接续收买
譬《编敕》禁以熟铁与人使交易,岂是外国未有熟铁耶?
谓其已有,反不复禁,此大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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