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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买书利害劄子 其三 1093年2月26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一、《苏文忠公全集》卷三五、《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三四六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元祐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劄子奏。
臣近再具劄子,奏论高丽买书事。
今准敕节文,检会《国朝会要》:淳化四年大中祥符九年天禧五年曾赐高丽《九经书》、《史记》、《两汉书》《、三国志》、《晋书》、诸子、历日、圣惠方、阴阳、地理书等,奉圣旨,依前降指挥
臣前所论奏高丽入贡,为朝廷五害,事理灼然,非复细故。
近又检坐见行《编敕》,再具论奏,并不蒙朝廷详酌利害及《编敕》法意施行,但检坐《国朝会要》,已曾赐予,便许收买。
窃缘臣所论奏,所计利害不轻,本非为有例无例而发也。
事诚无害,虽无例亦可;
若其有害,虽百例不可用也。
而况《会要》之为书,朝廷以备检阅,非如《编敕》一一皆当施行也。
臣只乞朝廷详论此事,当遵行《编敕》耶?
为当检行《会要》而已?
臣所忧者,文书积于高丽,而流于北虏,使敌人周知山川崄要、边防利害,为患至大。
虽曾赐予,乃是前日之失,自今止之,犹贤于接续许买,荡然无禁也。
又,高丽人入朝,动获所欲,频岁数来,驯致五害。
如此之类,皆不蒙朝廷省察,深虑高丽人复来,遂成定例,所以须至再三论奏。
兼今来高丽人已发,无可施行。
取进止。
〔贴黄〕今来朝旨,止为高丽已曾赐予此书,复许接续收买。
譬《编敕》禁以熟铁与人使交易,岂是外国都未有熟铁耶?
谓其已有,反不复禁,此大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