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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免五谷力胜税钱劄子1092年11月7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八一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元祐七年十一月初七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书、兼侍读苏轼劄子奏:臣闻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
是以法不税五谷,使丰熟之乡,商贾争籴,以起太贱之价;
灾伤之地,舟车辐辏,以压太贵之直。
先王以来,未之有改也。
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
百王不刊令典,而行自古无之弊法,使百世之下,书之青史,曰:「收五谷力胜税钱,自皇宋某年始」。
臣窃为圣世病之臣顷在黄州,亲见累岁谷熟农夫连车载米入市不了之费;
蓄积之家,日夜祷祠,愿逢饥荒
又在浙西,亲见累岁水灾中民之家有钱无谷,被服珠金饿死于市。
此皆官收五谷力胜税钱,致商贾不行之咎也。
臣闻以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
陛下每遇灾伤,捐金帛,散仓廪,自元祐以来,盖所费数千万贯石,而饿殍流亡不为少衰。
只如去年浙西水灾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运米以救苏、湖之民,盖百馀万石
又计籴本水脚官钱不赀,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业破产无所告诉
与其官私费耗为害如此何以削去近日所立五谷力胜税钱一条,只行《天圣附令》免税指挥
则丰凶相济农末皆利,纵有水旱,无大饥荒。
目下稍失课利,而灾伤之地,不必尽烦陛下出捐钱谷,如近岁之多也。
今《元祐编敕》虽云灾伤地分虽有例亦免,而谷所从来,必自丰地分,所过不免收税,则商贾亦自不行
议者或欲立法如一灾伤,则邻路免税一州灾伤,则邻州亦然
虽比今之法,小为通疏,而隔一路一州之外,丰凶不能相救,未为良法
须是尽削近日弊法专用天圣附令》指挥,乃为通济
谨具逐条如后。
天圣附令》:诸商贩斛㪷,及柴炭草木博籴粮食者,并免力胜税钱
诸卖旧屋材柴草米面之物及木铁农具者,并免收税。
其买诸色布帛不及疋而将出城,及陂池取鱼而非贩易者,并准此
元丰令》:诸商贩及以柴草博籴粮食者,并免力胜税钱(旧收税处依旧例。)
诸卖旧材植柴草谷面及木铁农具者,并免税
布帛不及端疋,并捕鱼货易者,准此
《元祐敕》:诸兴贩斛㪷及以柴炭草木博籴粮食者,并免纳力胜税钱(旧收税处依旧例,即灾伤地分,虽有旧例,亦免。)
诸卖旧材植柴草斛㪷并面及木铁农具者,并免收税。
布帛不及端疋,并捕鱼货易者,准此
右,臣窃谓:若行臣言,税钱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
五谷无税,商贾必大通流,不载见钱,必有回货。
见钱回货,自皆有税,所得未必减于力胜
灾伤之地,有无相通,易为振救,官私省费,其利不可胜计
肆赦甚近,若得于赦书带下,益见圣德收结民心实无穷之利。
取进止(《苏文忠公全集》卷三五。又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八二,《文献通考》卷一四,《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九八,乾隆江西通志》卷七九,道光安徽通志》卷五八。)
:《七集·奏议集》卷一二、《续资治通鉴长编》作「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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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