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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将合转一官李直方酬奖1092年1月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七九、《苏文忠公全集》卷三三、道光《阜阳县志》卷一七 创作地点:安徽省阜阳市
元祐七年正月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知颍州苏轼状奏:臣自到任以来访问本州旧出恶贼,自元祐二三年间,管三等啸聚为寇。
已而,又有陈钦、邹立、尹荣、尹遇等,亦是群党劫杀,累至与捕盗官吏斗敌
是时朝廷访闻名捕此等数人,寻已捉获凌迟处斩,惟尹遇一名漏网得脱不改前非结集陈钦之弟陈兴、郑饶、李等数人,不住惊劫人户
尹遇自称大大王陈兴称二大王,郑饶称侥三,李称管四,乡村畏慑不敢言及。
纵被劫杀不敢申报以致被杀之家,父母妻子不敢声张举哀
百姓蔡贵、莫諲、董安三人,只因偶然言及遇等,即时被杀,内董安仍更用尖刀割断脚筋,其馀割取头发,及杀伤不可胜数
每次打劫,皆用金纸甲,其馀兵仗弓弩并全。
累次捕盗官吏斗敌,内一次射杀弓手
近日寿州界内,强贼甚多打劫魏家、谢解元施助教等家,皆一二十人白昼马于镇市劫人
其尹遇等闻之,即欲商量应和居民忧惧
臣度事势迫切,即差职员监勒捕盗官吏责限收捕
汝阴县李直方,素有才干自出家财,募人告缉,知得去处
陈兴、郑饶、李等,见住寿州霍丘县开顺场。
尹遇一名,在寿州霍丘县成家步,比陈兴去处更远二百里。
直方以谓众贼之中,唯尹遇最为桀黠难捕,又其窟穴离州界最远,遂分布弓手捕捉众贼。
直方亲领弓手五人径往成家步捉杀尹遇。
直方母年九十六,只有直方一子
临去之时,母子泣别往返五百馀里,骑杀一马
直方步行百馀里,装作贩牛小客既至地头,众皆畏惧不前,独弓手节级程玉等二人直方持鎗大呼排户而入。
尹遇惊起彀弓驾箭欲发,直方径前亲手刺倒,众弓手皆入,方始就擒
直方本与弓手分头捕捉众贼,内陈兴、郑饶、李三人地近故,先九日获。
独尹遇一名,以地远难捕,直方亲行,故后九日获。
既获之后远近喜快
城郭乡村人户六百一十七人,诣臣陈状备说逐贼凶恶多年为害,人不敢言若不尽法根勘,万一减死刺配,即须走回啸聚为害转甚。
以此知逐贼桀黠之甚,众所忧畏若不以时捕获,因之以饥馑,必为王冲、管三之流。
直方进士及第母子二人相须为命,而能以忠义奋激亲手击刺,以除一方之患,比之寻常捕盗官偶然掩获十数饥寒之民号为劫贼者不可同日而语矣。
彼皆坐该赏典,而直方不蒙旌异,则忠义胆决方略之臣,无所劝激矣。
须至奏陈者。
右检准《编敕》节文:「诸官员躬亲帅众获盗一半以上,能分遣人于三十日内获馀党者,通计人数,同躬亲法」。
今来李直方,为见众贼之中唯尹遇最为宿奸老寇,窟穴深远,众不敢近,须至躬亲出界捕捉是致后获
既是尹遇须至躬行,则陈兴三人须至差人无由躬亲
若使直方为身谋,即须躬亲先往近处,捕陈兴三人然后多遣弓手,续于三十日内捕尹遇一名,即却应得上条,同躬亲法。
只缘直方忠义激发,以除恶为先务,而不暇计较恩赏,故躬亲出界,专捕尹遇一名以致所差弓手,却先获陈兴三人,遂与上条不应,于赏格有碍。
考之法意,显是该说不尽
伏望朝廷详酌只缘直方先公后私致得先后捕获之数,不尽应法。
欲乞比附上条通计人数,许同躬亲法,为第三等。
若下刑部定夺,则有司须至文计析毫釐,直方无缘得第三等恩赏
惟望圣恩体念尹遇等若不以时捕获,必为啸聚群寇,而直方儒者,能捐躯奋命忠义可嘉特赐指挥
臣又虑朝廷惜此恩例,恐今后妄有攀援
勘会见今于法合转朝散郎情愿乞不改转,将此恩例直方循资酬奖
直方母年九十馀,只有一子,因臣督迫泣别而行。
若万一为贼所害,使其老母失所,臣岂不愧见僚吏
以此将臣合转一官直方充赏不惟少酬其劳,亦使臣今后有以使人不为空言无实者。
于臣亦为莫大之幸,且免后人援例,庶朝廷易为施行
不胜大愿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臣所论奏,皆有实状可以覆按
本合候尹遇等结案闻奏,又恐朝廷未尽以臣言为信,更当行监司体问逐贼凶恶之实,与直方捐躯奋激之状,故及逐贼未死闻奏庶可覆按施行
侥三是管三火中有名强贼人,管四是管三弟。
此二贼欲得远近畏服,故诈称二人姓名
〔又贴黄〕奏为汝阴县李直方捕获强恶贼人,乞依《编敕》第三酬赏
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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