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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试劄子二首 其二 放榜后论贡举合行事件1073年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七一、《苏文忠公全集》卷二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元祐三年三月□日,翰林学士朝奉郎知制诰苏轼劄子奏:臣近领贡举侍立殿上祗候放榜伏见举人程试,有犯皇帝旧名者。
有旨特许本等赐第
又有犯真宗旧名者,执政亦乞依例收录,而陛下亲发德音以谓人犯祖宗庙讳,不可不降等
已而又有犯僖宗讳者,有旨押出。
在廷之人,无不稽首欣服,巨与同退相告语非独以见圣人卑躬尊祖之意,亦足以陛下严于取士之法,不好小惠以求虚名
备位禁近,固当推广圣意将顺其美而补其所未备,谨具贡举合行事件画一如左。
一、伏祖宗旧制过省举人一经殿试黜落不少既以慎重取人,又以见名威福,专在人主
至嘉祐中,始尽赐出身,然犹不取杂犯
近岁流弊之极,杂犯亦或收录,遂使过省举人便同及第纵使纰缪,亦玷科举恩泽既滥,名器自轻,非祖宗本意也。
自来过省举人限年累举,积日持久,方该特奏名恩。
今来一次过省殿试不合格当年便得进士出身,此何义也!
伏乞省司立法将来殿试除放合格人外,其馀并皆黜落,或乞以分数立额取人,所贵上无姑息之政,下绝侥倖之心。
如闻已有去取二分指挥,然有法不行,与无法同。
如已有法,即乞申明,仍告喻天下将来殿试依法去取
一、自释褐举人,惟南省榜首或本场第一人唱名下者或有旨升一甲
然皆出自圣意,初无著令。
今者南省十人已上,及别试第一人国学开封解元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举人,与凡该特奏名人正及第者,皆著令升一甲
纷然并进,士不复升甲为荣,而法在有司,恩不归人主,甚无谓也。
窃谓累奏举名,已是滥恩,而经明行脩,尤是弊法
其间权势请托无所不有侵夺解额崇奖虚名有何功能令升甲!
人主所以砺世磨钝正在科举等级升降荣辱之间,今乃轻以与人不复爱惜,臣所未喻。
伏望圣慈更与大臣详议前件,著令乞赐刊削今后殿试唱名,除南省逐场第一人临时取旨外,其馀更不升甲
所贵进退之权,专在人主
经明行修一科,亦乞详议早行废罢
一、臣所在贡院,与孙觉孔文仲同入劄子,论特奏名恩泽太滥,未蒙施行
伏乞检会前奏,降付有司详议裁减
仍乞立法应特奏名人授文学长史之类,今后南郊赦书,更不许召保出官
一、伏近日礼部立法今后科场试官三人者,一人诗赋二人经义,差两人者,诗赋经义一人
臣谓此法不可施行
凡差试官,务在选择能文之士,若得其人,则治《易及第不害其能问《春秋经义入官不害能考诗赋
若不得人,纵用本科不免错缪
须自声律变为经义,则诗赋之士便充试官何曾别求经义及第之人然后取士若必本科各考所试,则经义诗、赋策论四埸,文理不同,亦须各差试官一人而后可,此本言私忧过计,而有司不察,便为生出此条。
自有科场以来,无此故事
今后一试院,分两项试官问经义者则主虚浮之文,考诗赋者则贵声病之学,纷纭争竞,理在不疑
自此科场日有词讼为害不小了无所益。
今来朝廷既复诗赋,又立此条,深恐天下监司妄意朝廷必欲用作诗赋之人为试官不问有无词学一例差充。
其间久离场屋之人,或已废学,若用虚名差使,显不如经义及第有文之人。
欲乞特赐指挥今后差使官,不拘经义诗赋专务选择有才学之人,其礼部近日所立条贯,更不施行
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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