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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试劄子二首 其二 放榜后论贡举合行事件1073年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七一、《苏文忠公全集》卷二八、《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 创作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元祐三年三月□日,翰林学士朝奉郎知制诰苏轼劄子奏:臣近领贡举,侍立殿上,祗候放榜,伏见举人程试,有犯皇帝旧名者。
有旨特许依本等赐第。
又有犯真宗旧名者,执政亦乞依例收录,而陛下亲发德音,以谓此人犯祖宗庙讳,不可不降等。
已而又有犯僖宗讳者,有旨押出。
在廷之人,无不稽首欣服,巨与同列退相告语,非独以见圣人卑躬尊祖之意,亦足以知陛下严于取士之法,不好小惠以求虚名。
臣备位禁近,固当推广圣意,将顺其美而补其所未备,谨具贡举合行事件,画一如左。
一、伏见祖宗旧制,过省举人,一经殿试,黜落不少,既以慎重取人,又以见名器威福,专在人主。
至嘉祐中,始尽赐出身,然犹不取杂犯。
而近岁流弊之极,杂犯亦或收录,遂使过省举人便同及第,纵使纰缪,亦玷科举,恩泽既滥,名器自轻,非祖宗本意也。
自来过省举人,限年累举,积日持久,方该特奏名恩。
今来一次过省殿试不合格,当年便得进士出身,此何义也!
伏乞下省司立法,将来殿试,除放合格人外,其馀并皆黜落,或乞以分数立额取人,所贵上无姑息之政,下绝侥倖之心。
如闻已有去取二分指挥,然有法不行,与无法同。
如已有法,即乞申明,仍告喻天下,将来殿试依法去取。
一、自来释褐举人,惟南省榜首或本场第一人唱名近下者,或有旨升一甲。
然皆出自圣意,初无著令。
今者南省十人已上,及别试第一人,国学开封解元,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举人,与凡该特奏名人正及第者,皆著令升一甲。
纷然并进,士不复以升甲为荣,而法在有司,恩不归于人主,甚无谓也。
窃谓累奏举名,已是滥恩,而经明行脩,尤是弊法。
其间权势请托,无所不有,侵夺解额,崇奖虚名,有何功能,令升甲!
人主所以砺世磨钝,正在科举等级升降荣辱之间,今乃轻以与人,不复爱惜,臣所未喻。
伏望圣慈更与大臣详议前件,著令乞赐刊削,今后殿试唱名,除南省逐场第一人临时取旨外,其馀更不升甲。
所贵进退之权,专在人主。
经明行修一科,亦乞详议,早行废罢。
一、臣所在贡院,与孙觉孔文仲同入劄子,论特奏名人恩泽太滥,未蒙施行。
伏乞检会前奏,降付有司,详议裁减。
仍乞立法应特奏名人授文学长史之类,今后南郊赦书,更不许召保出官。
一、伏见近日礼部立法,今后科场差试官三人者,一人诗赋,二人经义,差两人者,诗赋、经义各一人。
臣谓此法不可施行。
凡差试官,务在选择能文之士,若得其人,则治《易》及第不害其能问《春秋》经义,入官不害其能考诗赋。
若不得人,纵用本科,不免错缪。
须自声律变为经义,则诗赋之士便充试官,何曾别求经义及第之人然后取士,若必用本科各考所试,则经义、诗、赋、策论四埸,文理不同,亦须各差试官一人而后可,此本言者私忧过计,而有司不察,便为生出此条。
自有科场以来,无此故事。
今后每一试院,分两头项试官,问经义者则主虚浮之文,考诗赋者则贵声病之学,纷纭争竞,理在不疑
自此科场日有词讼,为害不小,了无所益。
今来朝廷既复诗赋,又立此条,深恐天下监司,妄意朝廷必欲用作诗赋之人为试官,不问有无词学,一例差充。
其间久离场屋之人,或已废学,若用虚名差使,显不如经义及第有文之人。
欲乞特赐指挥,今后差使官,不拘经义、诗赋,专务选择有才学之人,其礼部近日所立条贯,更不施行。
右取进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