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位置
作者
标签
不给青苗钱斛状1086年8月4日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七○、《苏文忠公全集》卷二七、《宋会要辑稿补编》第二○五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四、《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一八、《容斋续笔》卷一二、《文献通考》卷二一、《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九、《宋史纪事本末》卷一○、《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九 创作地点:河南省开封市
元祐元年八月四日朝奉郎、试中书舍人苏轼状奏:准中书录黄先朝初散青苗,本为利民,故当时指挥,并取人情愿不得抑配
自后提举官速要见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名为情愿,其实抑配
或举县勾集
排门抄劄;
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长,钱不入家;
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皆归本户。
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罢提举官不复立额,考校访闻人情安便
昨于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常平钱斛,限二月正月,只为人户欲借请者及时得用
又令半留仓库半出给者,只为所给不得辄过此数。
至于取人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先朝本意
虑恐州县不晓朝廷本意将为朝廷复欲多散青苗钱谷,广收利息勾集抑配督责严急一如向日提举官时。
八月二日三省同奉圣旨,令诸路提点刑狱告示州县,并须候人自执状结保赴县乞请常平钱谷之时,方得勘会,依条支给不得依前勾集抄劄,强行抑配
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如有官吏似此违法骚扰者,即时取勘施行
提点刑狱不切觉察,委转运安抚司觉察闻奏,仍先次施行者。
右,臣伏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馀年,法日益弊,民日益贫,刑日益烦,盗日益炽,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
廊庙大臣,皆异时痛心疾首流涕太息,欲已其法而不可得者。
二圣恭己,惟善是从,免役之法,已尽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独因旧稍加损益,欲行紾臂徐徐月攘一鸡之道
如人服药,病日益增,体日益羸,饮食日益减,而终不言此药不可服,但损其分剂,变其汤,使而服之,可乎?
熙宁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害至此,今虽复禁其抑配,其害故在也。
农民之家,量入为出缩衣节口,虽贫亦足,若令分外得钱,则费用自广何所不至
子弟欺谩父兄人户冒名诈请,如诏书所云,似此之类,本非抑勒所致
昔者州县并行仓法,而给纳之际,十费二三,今既罢仓法不免乞取,则十费五六,必然之势也。
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子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增,此臣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
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妻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朝廷忍复行之欤!
臣谓四月二十六日指挥,以散及一半为额,与熙宁之法,初无小异,而今月二日指挥,犹许人情愿请领,未免设法网民,使快一时非理之用,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也。
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
或云:议者以为帑廪不足,欲假此法以赡边用
不知此言虚实若果有之,乃是小人邪说不可不察。
汉宣帝世,西羌反,议者欲使民入谷边郡以免罪。
萧望之以为古者藏于民,不足则取,有馀则与;
西边之役,虽户赋口敛以赡其乏,古之通议,民不以为非;
岂可遂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
仁宗之世,西师不解盖十馀年,不行青苗有何妨阙。
二圣恭俭清心省事,不求边功,数年之后帑廪自溢有何危急
而以万乘君父之尊,负放债取利之谤,锥刀之末所得几何,臣虽至愚,深为朝廷惜之。
欲乞特降指挥青苗钱斛,今后更不给散所有已请过钱斛,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二税送纳
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户,并与放免
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后世有所讥议
近日谪降吕惠卿告词云:「首建青苗力行助役」。
若不尽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词,流传四方,所损不细。
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