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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病囚状1079年1月 北宋 · 苏轼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六八、《苏文忠公全集》卷二六、《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六 创作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元丰二年正月□日,尚书祠部员外郎直史馆权知徐州军州苏轼状奏:右,臣闻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令甲死者可生刑者不可息。
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逆人道也!
朕甚痛之。
其令郡国岁上系囚掠笞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此汉之盛时宣帝善政也。
朝廷重惜人命哀矜庶狱可谓至矣。
囚以掠笞死者法甚重,惟病死无法官吏上下莫有任其责者。
以时言上,检视无他,故虽累百人不坐
饮食失时,药不当病而死者,何可胜数。
本罪应死,犹不足深哀,其以轻罪系而死者,与杀之何异
积其冤痛足以感伤阴阳之和。
是以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手诏曰:「狱者,民命之所系也。
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瘐死甚多
窃惧乎狱吏犯法旁缘为奸,检视或有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良可悯焉。
《书》不云乎:『与其不辜,宁失不经』。
其具为今后诸处军巡、州司理院所禁罪人一岁内在病死两人者,推司狱子并从杖六十科罪,每增一名,加罪一等,至杖一百止。
如系五县上州,每院岁死及三人开封府府司军巡院岁死及七人,即依上项两人科罪,加等亦如之。
典狱之官推狱经两犯即坐本官,仍从违失入,其县狱亦依上条
若三万户以上,即依五县上州军条
不依条贯者,自依本法
仍仰开封府及诸路提点刑狱,每至岁终会聚死者之数以闻,委中书门下点检
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议更加黜责」。
行之未及数年,而中外臣僚争言不便
至熙宁四年十月二日中书劄子详定编敕所状,令众参详狱囚不因病死,及不给医药饮食以至非理惨虐,或谋害致死,自有逐一条贯
及至捕伤格斗,实缘病死,则非狱官之罪。
况有不幸遭遇瘴疫死者或众,而使狱官滥被黜罚,未为允当
今请只行旧条外,其上件狱囚病死条贯更不行用
圣旨,依所申。
窃惟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手诏,乃陛下好生之德,远同汉宣方当推之无穷,而郡县俗吏不能深晓圣意,因其小不通,辄为驳议有司不能修其缺,通其碍,乃举而废之,岂不过甚矣哉
臣愚以谓狱囚病死,使狱官坐之,诚为未安。
何者
狱囚死生非人所能必,责吏以其所不能必,吏且惧罪多方以求免,囚小有疾,则责保门留不复疗治,茍无亲属,与虽有而在远者,其捐瘠死者,必甚于在狱。
谨按周礼·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
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为下」。
臣愚欲乞军巡院及天下司理院选差衙前一名医人一名,每县各选差曹司一名医人一名专掌医疗病囚,不得更充他役,以一周年为界。
本州囚系多少立定佣钱以免宽剩钱坊场钱充,仍于三分中先给其一,俟界满比较除罪拒捕及斗致死不计数外,每十人失一以上上等,失二为中等,失三为下等,失四以上下下
上等全支,中等二分下等不支下下科罪,自杖六十至杖一百止,仍不分首从
上中医人界满,愿再管勾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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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助教有阙,则比较累岁等第最优补充
如此,则人人用心,若疗治家人,缘此得活者必众。
人命至重,朝廷所甚惜,而宽剩役钱坊场钱,所在山积,其费甚微,而可以全活无辜之人,至不可胜数,感人心,合天意,无善于此者矣。
独有一弊,若死者稍众,则所差衙前曹司医人,与狱子同情,使囚诈称疾病,以张人数
以谓此法责罚不及狱官县令,则狱官县令无缘肯与此等同情欺罔
欲乞每有病囚,令狱官县令具保,明以申州,委监医官及本辖干系官吏觉察,如诈称病狱官县令科杖六十,分故失为公私罪
伏望朝廷详酌,早赐施行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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