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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诉理所宽展诉理日限元祐元年八月 宋 · 王觌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四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七五(第三册第二四三五页)
臣伏今年闰二月五日敕:「勘会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诸色被罪,令今来进状诉理据案已依格法
其间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从宽减者,委官看详闻奏」。
今年三月十五日敕:「应系赦前命诸色被罪合行理诉,限半年进状」。
臣窃闻自有上件朝旨置局以来凡有可矜恕,事涉冤抑获申雪者甚多
中外人情,既知朝廷哀矜冤抑,故见今陈诉未已,而旦夕半年之限将满。
窃恐疏远衔冤之人,闻诏后时未及自陈者尚众。
臣欲乞指挥诉理所,更与宽展日限庶几衔冤之人皆得洗雪可以推广圣恩感召和气
贴黄检会元丰公式令诸赦书,许官员诉雪过犯自降赦日二年投状者,不得受接。
即是常赦许官员诉雪刑部犹限二年,若该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须至来年三月六日不接状。
所有今来诉理所日限,欲乞依前令文,展至元祐二年三月五日终。
如此则凡经刑部定夺不该雪除者,诉理所看详施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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