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指挥诉理所宽展诉理日限奏 宋 · 王觌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四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七五(第三册第二四三五页)
臣伏见今年闰二月五日敕:「勘会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已前,命官诸色人被罪,令今来进状诉理,据案已依格法。虑其间有情可矜恕,或事涉冤抑,合从宽减者,委官看详闻奏」。并今年三月十五日敕:「应系赦前命官诸色人被罪,合行理诉,限半年进状」。臣窃闻自有上件朝旨,置局以来,凡有情可矜恕,事涉冤抑、获申雪者甚多。中外人情,既知朝廷哀矜冤抑,故见今陈诉者未已,而旦夕半年之限将满。窃恐疏远衔冤之人,闻诏后时,未及自陈者尚众。臣欲乞指挥下诉理所,更与宽展日限,庶几衔冤之人皆得洗雪,可以推广圣恩,感召和气。
〔贴黄〕检会元丰公式令诸赦书,许官员诉雪过犯,自降赦日二年外投状者,不得受接。即是常赦许官员诉雪,刑部犹限二年,若该元丰八年三月六日赦恩者,刑部自须至来年三月六日方不接状。所有今来诉理所日限,欲乞依前项令文,展至元祐二年三月五日终。如此则凡经刑部定夺,不该雪除者,诉理所该看详施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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