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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罢青苗钱复常平旧法元祐元年六月十八日 宋 · 王觌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四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历代名臣奏议》卷二六八
臣闻粜甚贵伤人,甚贱伤农,古今通患也。
李悝耿寿昌平粜常平之法以救其弊,不惟当时以为便,而后有赖焉。
神宗临御之初,柄臣建议常平旧法以散青苗钱缙绅公论不以为非,而主议者持之甚坚。
先帝圣明心知其故,初虽重违之,而至于数年之后,乃奋然独断,令常平钱存留一半,遇斛斗价贵,减市价出粜收成时添市价收籴
有以先帝常平旧法不可废也。
青苗钱未遂全罢者,以建议大臣犹在,而附会胶固其说,未可以遽破而已
二圣临御善政不行弊事不革,宜有以先帝之志矣。
今年二月九日节文:「提举官钱谷提点刑狱主管依旧常平仓法」。
命下之日,四方叹颂,以陛下圣德隆厚前古良法先帝素志,信可以行之于今日矣。
曾未数月,遽复变易,而所谓青苗钱者,方且著为新令,以重其事,物论以为骇而莫知其故。
臣窃料议者不过青苗不立额,而取人情愿,坐而得息有利无害云尔
如此议,臣且言其不然也。
取便出息贫下无知民所甚欲也,初无故而得钱,孰非情愿
迨乎收敛之际,即须追呼督促,胁以鞭笞,威以枷棝,而后本息得也
且又将新盖旧,积累太多,则以逃亡自捐之,虐及妻孥累及保者相望道路矣。
太平无事之时,而使其民无辜陷溺,有至于此,可不为之痛惜哉!
然则青苗所谓利者,果在于利民耶?
非民之所利,则其说既见于前矣。
如曰利国,则历古以来不及民而国能独利者,未之有也,必民利而后国利焉。
此惟常平旧法有之,而非青苗钱之所能致也。
夫粜甚贵伤人,甚贱伤农,人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乃必然之理也。
人果伤而离散矣,区区青苗之钱,能使之不离散乎?
农果伤而国贫矣,琐琐二分之息,能使之不贫乎?
不若谷贱不至于伤农,而民敦本,民敦本田野辟而赋税增也。
谷贵不至于伤人,则民乐业民乐则百货出而无求得也
如是,则下何假于借贷之物,而上何慕于二分之息?
故曰:「民利而后国利,惟常平旧法有之,而非青苗钱之所能致也」。
窃惟先帝存留常平一半钱斛,以行旧法,诚务在于平谷价矣。
今天下郡县犹不免乐岁粒米狼戾,价甚贱而不售凶年谷价腾踊,民阻饥而死亡者,何耶?
郡县之吏妄意朝廷之法,惟急于为利,故于青苗令则竞务力行,于粜籴旧条则仅同虚设
而又常平钱斛既分以为青苗之本,则可充粜籴者自已不多是以谷价低昂,而终未见其平也。
臣伏朝廷罢散青苗钱,依今年二月九日敕,行旧常平仓法,以成先帝素志,无使郡县之吏以利心朝廷,而废善法也。
圣慈详酌,蚤赐旨撝施行
贴黄先帝用大臣之议行青苗之法,偶以一二事臣僚所论过差,尝行降黜
行法数年之后左右前后之人及诸路监司守令等岂复有议青苗法者哉?
颂赞之言则日闻于前矣。
先帝奋然不谋群臣,令常平存留一半钱斛以行粜籴旧法者,盖深知青苗钱之为弊而察粜籴旧法为善也。
若其臣僚有能将顺乞尽罢青苗,行常平旧法,则先帝岂不听从
存留一半钱斛意而观之可知也。
圣慈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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