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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赃定罪伤人情状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六、《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
盗情有重轻,赃有多少
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
是盗之生死,系于主之贫富也。
至于伤人情状亦殊。
手足殴人,偶伤肌体,与夫兵刃汤火固有间矣,而均谓之伤。
朝廷虽许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与不幸尔。
不若一变旧法,凡以赃定罪伤人情状不至切害者,皆从罪止之法。
用兵汤火情状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县镇砦行劫,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不以伤与不伤凡情不可贷者,皆处以死刑,则轻重不失其当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