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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奏役法熙宁四年七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
臣伏言事官屡以近日所议差役新法不便论议纷纭上烦圣德
臣承司农之乏,而又备官属于中书,凡御史之言,臣所预见
其所陈,皆失利害之实,非今日所以更张之意。
陛下睿智聪明洞照其说,然流闻四方,使任事选懦观望不敢营职
怀贰沮善之人,将因此汹汹转相倡和,以疑天下之人矣。
在臣之职,固不敢畏避彊禦俛默不言也。
窃以朝廷议更差役之法,志于便民
故虽遣使四方询访利害,而旷月弥年未有成法可以施之天下者,以为民事之重,经画之际,不可不谨也。
畿甸之事至近而易讲,而所遣之官,其论说措置利害明白多可行者
及其成书,则付之司农,使共开封府提点司集议,已又榜之诸县凡民未便皆得自陈,此可谓详且尽矣。
臣观言者之言,皆臣所未喻,岂蔽于理而未之思乎
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无偏乎?
臣请一二陈之。
畿内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之所输钱,其费十减四五;
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
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言者则或以谓朝廷聚敛之谤,或以谓凌虐赤子,此臣所未喻也。
田里之人,困于徭役,使子弟习于游惰,罹于刑罚
至于追呼劳扰贿赂诛求无有纪极
输钱免役,使之安生乐业,及所以劝其趋南亩也。
言者以谓庸钱则人无悦为农者,小则去为客户、商贾,大则去为盗贼,此臣所未喻也。
上户所减之费少,中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以谓上户以为幸,下户以为不幸,此臣所未喻也。
天下州县户口多少徭役疏数所在各异。
一乡村,差役轻重,亦有不同者。
昔日第一等则槩充中等之役,虽贫富相辽,不能易也。
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输钱,逐等之中,又别为三等五等,其为均齐一无以过此。
言者以谓敛钱用等,则非法所能齐,所在各自为法,二三纷错无所总统,此臣所未喻也。
昔之簿书等第不均不足凭用,故欲分命使者诸县,使加刊正庶品升降,皆得其平。
言者以谓旧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
如此则是天下之政,无可为者,此臣所未喻也。
提举司昨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升降之法,方司农开封集议之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
然编敕三年一造簿书所以升降等第
今之品量增减,亦未为过;
又况方晓示人户,事有未便,皆与改正,则今之增减,亦未施行
言者以谓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
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不言,此臣所未喻也。
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
投名前半天下,未尝主管仓库场务纲运官物,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
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输差乡户不复募人。
言者以谓专副雇人,则失陷官物
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
以谓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把守城门,此臣所未喻也。
役钱之输见钱与纳斛斗,皆取民便,为法如此,亦已周矣。
言者以为见钱,则丝绵必贱;
以物代钱,则有退拣乞索之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
此臣所未喻也。
昔之徭役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
役钱必欲稍有羡馀,乃所以凶年,为朝廷推恩蠲减之计,其馀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
言者以谓助钱非如赋税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衙前弓手手力、承符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
此臣所未喻也。
朝廷诏令司农奏请未尝不戒天下官吏,以躬亲询访田里之人,务使人户今日输钱,轻于昔时应役,则为良法固无毫发掊敛之意。
两浙一路,户二百四十馀万,率钱七十万缗而已
畿内十六万,而率钱亦十六万缗。
两浙所输,盖半于畿内
言者以谓吏缘法意,广收大计
畿内募役之馀,亦无几矣。
两浙欲以羡馀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喻也。
贾蕃县令,固当奉行条诏
差役之事有未便于民,法许其自陈,乃不肯受,使趋京师諠哗词诉,其意必有谓也。
诚令无所用心,亦可谓不职矣。
不职不法,其状甚众,如团定保甲,昨差官体量一县之中,所行皆不如当时之法;
又有笃疾贫民应对无礼,既违法使之赎铜,又非理栲掠枷锢,其子四日而死;
至于借贷官钱,沽买村酒残民犯法谁收尔者
提点司见其有显过,因往治之。
而又库钱数少,酒课额亏,钩考其由,皆得其状,乃编敕所谓因事彰露
或虽已去官,法所当劾者
言者则或以谓二府所选,必非不才
以谓虽有赃私,乞一切不问,此臣尤所未喻也。
大约御史之言,盖多此类。
之不恤民,不畏法可谓明矣。
以谓赵子几务力司农之政,不复陛下之法,与陛下之民。
司农之政,乃陛下之政;
司农子几职当奉行而已
使子几能力陛下之政,岂不善哉
乃欲舍而治子几,此尤可怪也。
至于差役之法,昨看详奏请出榜施行,皆开封府司农被旨集议,此天下所知
借使法有未善,而言者深论司农未尝一言开封
以谓司农自知所行,于理未安,若关与京尹,或致争执,有碍施行所以公然不顾不报开封府
夫所行之法,乃京尹韩维等之共议
借使未尝共议,今所出榜,凡于民未便听经所属官司
开封府所属官司可以受其辞诉,而不可以争执乎?
开封府民事何所不预
民有所诉,斥而不受,此乃御史之所当言,而言未尝及也。
自非内怀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则不至此
若此之类,皆有文可考,有迹可求
诞谩欺罔曾不畏忌况于是非晻昧难明之际哉!
陛下方有大有为之心,固将举直错诸枉,以示天下,而左右耳目之士,以利为害,以直为曲,以是为非,以有为无,臣恐有伤陛下之明,而害陛下之政也。
御史有言责者也,臣有官守者也。
御史之所论,臣之官守也;
御史言责言,臣以官守言,此臣之区区所以陛下之义,不敢不尽也。
陛下以臣所言,宣示中外,使有识之士参考是非
今臣言有涉诬罔,则诛夷窜逐,臣所甘心
陛下之法,亦不可贷,如言不妄,则陛下亦当察其情伪,而以大公至正之道处之,则天下之幸也。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又见《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八。第七册第六一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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