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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奏役法疏熙宁四年七月 北宋 · 曾布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五
臣伏见言事官屡以近日所议差役新法不便,论议纷纭,上烦圣德。
臣承司农之乏,而又备官属于中书,凡御史之言,臣所预见。
考其所陈,皆失利害之实,非今日所以更张之意。
虽陛下睿智聪明,洞照其说,然流闻四方,使任事者选懦观望,不敢营职;
而怀贰沮善之人,将因此汹汹转相倡和,以疑天下之人矣。
在臣之职,固不敢畏避彊禦,俛默而不言也。
窃以朝廷议更差役之法,志于便民。
故虽遣使四方,询访利害,而旷月弥年,未有成法可以施之天下者,以为民事之重,经画之际,不可不谨也。
惟畿甸之事至近而易讲,而所遣之官,其论说措置,利害明白,多可行者。
及其成书,则付之司农,使共开封府提点司集议,已又榜之诸县,凡民所未便皆得自陈,此可谓详且尽矣。
臣观言者之言,皆臣所未喻,岂蔽于理而未之思乎?
抑其中有所徇,而其言不能无偏乎?
臣请一二陈之。
畿内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之所输钱,其费十减四五;
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
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言者则或以谓朝廷受聚敛之谤,或以谓凌虐赤子,此臣所未喻也。
田里之人,困于徭役,使子弟习于游惰,罹于刑罚。
至于追呼劳扰,贿赂诛求,无有纪极。
今输钱免役,使之安生乐业,及所以劝其趋南亩也。
言者则以谓起庸钱则人无悦为农者,小则去为客户、商贾,大则去为盗贼,此臣所未喻也。
上户所减之费少,中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则以谓上户以为幸,下户以为不幸,此臣所未喻也。
天下州县户口多少,徭役疏数,所在各异。
虽一乡村,差役轻重,亦有不同者。
然昔日第一等则槩充中等之役,虽贫富相辽,不能易也。
今量其物力,使等第输钱,逐等之中,又别为三等或五等,其为均平齐一,无以过此。
言者则以谓敛钱用等,则非法所能齐,所在各自为法,二三纷错,无所总统,此臣所未喻也。
昔之簿书,等第不均,不足凭用,故欲分命使者诸县,使加刊正,庶品量升降,皆得其平。
言者则以谓旧等不可信,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
如此,则是天下之政,无可为者,此臣所未喻也。
提举司昨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方司农开封集议之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
然编敕三年一造簿书,所以升降等第。
今之品量增减,亦未为过;
又况方晓示人户,事有未便,皆与改正,则今之增减,亦未施行。
言者则以谓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
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喻也。
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主管仓库、场务、纲运、官物,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
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输差乡户,不复募人。
言者则以谓专副雇人,则失陷官物;
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
又以谓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库,或把守城门,此臣所未喻也。
役钱之输见钱与纳斛斗,皆取民便,为法如此,亦已周矣。
言者则以为纳见钱,则丝绵必贱;
以物代钱,则有退拣乞索之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
此臣所未喻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
今役钱必欲稍有羡馀,乃所以备凶年,为朝廷推恩蠲减之计,其馀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
言者则以谓助钱非如赋税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衙前、弓手、手力、承符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
此臣所未喻也。
朝廷诏令与司农奏请,未尝不戒天下官吏,以躬亲询访田里之人,务使人户今日输钱,轻于昔时应役,则为良法,固无毫发掊敛之意。
两浙一路,户二百四十馀万,率钱七十万缗而已;
畿内十六万,而率钱亦十六万缗。
两浙所输,盖半于畿内。
言者则以谓吏缘法意,广收大计。
然畿内募役之馀,亦无几矣。
两浙欲以羡馀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喻也。
贾蕃县令,固当奉行条诏。
差役之事有未便于民,法许其自陈,乃不肯受,使趋京师諠哗词诉,其意必有谓也。
诚令无所用心,亦可谓不职矣。
之不职不法,其状甚众,如团定保甲,昨差官体量,一县之中,所行皆不如当时之法;
又有笃疾贫民,应对无礼,既违法使之赎铜,又非理栲掠枷锢,其子四日而死;
至于借贷官钱,沽买村酒,残民犯法谁收尔者?
提点司见其有显过,因往治之。
而又库钱数少,酒课额亏,钩考其由,皆得其状,乃编敕所谓因事彰露;
或虽已去官,法所当劾者
言者则或以谓二府所选,必非不才;
或以谓虽有赃私,乞一切不问,此臣尤所未喻也。
大约御史之言,盖多此类。
之不恤民,不畏法,可谓明矣。
乃以谓赵子几务力行司农之政,不复顾陛下之法,与陛下之民。
司农之政,乃陛下之政;
司农子几,职当奉行而已。
使子几能力行陛下之政,岂不善哉!
乃欲舍而治子几,此尤可怪也。
至于差役之法,昨看详,奏请出榜施行,皆开封府司农被旨集议,此天下所知。
借使法有未善,而言者深论司农,未尝以一言及开封
又以谓司农自知所行,于理未安,若关与京尹,或致争执,有碍施行,所以公然不顾不报开封府
夫所行之法,乃京尹韩维等之所共议。
借使未尝共议,今所出榜,凡于民未便,听经所属官司。
开封府乃所属官司,可以受其辞诉,而不可以争执乎?
开封府于民事,何所不预?
民有所诉,斥而不受,此乃御史之所当言,而言未尝及也。
自非内怀邪诐之情,有所向背,则不当至此。
若此之类,皆有文可考,有迹可求;
而诞谩欺罔,曾不畏忌,况于是非晻昧难明之际哉!
陛下方有大有为之心,固将举直错诸枉,以示天下,而左右耳目之士,以利为害,以直为曲,以是为非,以有为无,臣恐有伤陛下之明,而害陛下之政也。
御史有言责者也,臣有官守者也。
御史之所论,臣之官守也;
御史以言责言,臣以官守言,此臣之区区所以事陛下之义,不敢不尽也。
愿陛下以臣所言,宣示中外,使有识之士,参考其是非。
今臣言有涉诬罔,则诛夷窜逐,臣所甘心;
陛下之法,亦不可贷,如言不妄,则陛下亦当察其情伪,而以大公至正之道处之,则天下之幸也。
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五。又见《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八。第七册第六一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