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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当有大臣之体奏元丰六年十二月 北宋 · 赵彦若
 出处:全宋文卷一八三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一、《宋史翼》卷三
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
又曰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皆举大体
陈平言,宰相上佐天子,理阴阳下遂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内亲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
据此以为说也。
周礼·太宰分职则详,是知三公之官不无吏事之责。
风闻去年官制初行,有司议同职犯罪四等自是律文之正,固当以时举行,而执政大臣不以为便,乃引陈平之言自解,而废沮法律正文
必若所云,宜知大体,然前时执法大臣不置都簿,大臣亦奏御史台不置都簿以报之。
近日执法大臣刑部不用符召寺吏,大臣亦奏执法前在礼部不用符召寺吏以报之。
执法者既罪白而罚当矣。
臣独疑大臣不能道德承圣化,而专任小数
校量必胜,失大臣体,自谓得计,而内不忧职事,外不畏人言
以此调变之功,则似非天意
以此为辅佐之效,则实负圣明
伏计宽仁,未忍切责,愿垂戒敕,俾知省思,庶有恐惧之心,可以助致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