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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部看详 北宋 · 程颐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五三、《河南程氏文集》卷七
都省送下礼部状,看详三学制、国子监敕,勒送国子监长贰,与元修官同再行看详
已于某月日,与长贰同状供去讫
窃虑朝廷只见礼部一面辞说未尽元初立法之意,今却将礼部看详事节逐一开析如后。
一、学制尊贤堂待宾斋、吏师斋等,先准礼部帖子取问条制所「今来尊贤立堂,待宾、吏师立斋,即未见得祭酒以下如何延请尊礼
学录以下如何供亿
条目各合有几?
其人在学若干岁月
朝廷如何进用」?
所为礼部所问,与立法意全不相似,遂逐一开析供答。
今来送到礼部看详所駮之事,却已改换前来所难之意,却称学士大夫贤可尊,朝廷自当褒显,以劝多士不应有遗,却于学校立法,俟其自至京师然后祭酒以下延请尊礼
再详所駮,依前误认立法之意。
虽是朝廷褒显之士,茍未大用何妨学校延请
何必须待朝廷所遗,方得尊礼
不应有遗之说,大非朝廷用心
虽古盛治之世,贤才并用,尚旁求博采未尝敢言已无遗也。
云「若一至,或时来,或淹留旬时,殆非尊礼之实,亦恐道德之士出处去来不应如此」。
盖因礼部取问其人在学若干岁月,故本所如此供答。
大意道德之士,一见其人,足以矜式一闻其言,足以兴起,得其一至,犹足为益,况淹久乎?
或速或久,系其人所处之势,固难必也。
如此尊贤之道可谓至矣。
礼部以为尊贤之实,不知如何乃谓之实也?
与人为善君子所乐;
乱国之聘,夫子亦往。
太学礼请,而云「道德之士出处去来不应如此」,似不知君子出处之道。
本所供答礼部状称全文具《回礼部取问状》内。)今来礼部看详,引所供状,只至「矜式而已」字便住,将一段文义,中閒截断要切义理都将删去
又云:「尊贤堂无人则虚,待宾、吏师二斋不言无人则虚,有司无所执守」。
窃缘学制学校之事,将付之儒臣以治学者,与寻常吏文不同
今来礼部盖欲全用吏文若使吏人吏文格之,则新修之学制,皆不可用。
一、礼部看详四方士人观光一事但云难议施行」,不言所以伏乞朝廷详酌
一、礼部看详旧法,每斋五閒,容三十人,不闻有诉窄狭者。
新立条制,每斋展为七閒,止容得一千六百馀人,有八百馀人须至遣出
勘会自来暑月斋舍难处须至更互请假出外今年尤甚应是在学已及一年可以应举者,往往迁出。
朝廷立定斋舍閒数,岂有学者自诉窄狭之理?
今来立定斋所容人数之法,亦须乘学者稀少之时,渐次修展(某年只几人。)岂有一旦遣出之事?
以至增添床榻,皆有法度,并是据閒架丈尺算计不惟宽凉,兼是齐整
又云即是斋舍数目未有定论
今日所设学官职事人及其馀事,皆是且据今日学舍为之,安用须立数目定论
太平日久,则文风益盛,学者益众。
故唐至贞观六年以后学生增至三千二百。
异日朝廷美化大行事力充盛学生之员,增至唐生员之数,未为过也。
何必须要立定数目
一、三舍升补推择法,礼部所駮最详。
窃以旧法惟三升补一事,最为未便
天下人所以论议言者所以为言朝廷所以重修,及争竞之端,狱讼之兴,皆由于此
礼部乃云,三舍升补法,最为完密不可以废,则礼部用意可见
看详云:「行法以来至今七年,得推恩官才一人其中艰难如此」。
朝廷养士,唯欲成材之多,岂以艰难为贵?
二千人之众,七年之久,通其去来不知千人矣。
应授官者才一人何其少也?
正由书行考察之法不可用尔。
夫人美行,天之尊爵莫过于仁义忠信乐善不倦
不知前日有书此而蒙考察者乎?
又云:「今来一切略去此法,惟令长推择行艺众所称者升为上舍
行艺若无法考验即无事实可据,恐人情不服别致争讼」。
夫案文责迹,有司之事,非庠序育材论秀之道。
且立之以格,考之以文,则人案迹以求差殊争心所以起也。
授之贤才,重其委任,则人无辞犯分,义讼所以息也。
今以专任长贰不可,是不知治体之甚。
古之时,天子宰相而任之政,宰相诸司长官而委之治,诸司长官各择其属而授以事,治功所以成也。
后世朝廷授法,必达乎下,长官守法不得有为前日考察之法是也
于诸斋,而由正录博士以及长贰
斋所取,学官其中而论之,不得有易也。
学官所考,长贰其中而论之,不得有易也。
易之则按文责迹,入于罪矣。
是事成于下,而下得以制其上,此后所以治也
今欲朝廷专任长贰长贰自委之属官,以达于下。
取舍长贰,则上下体顺,而各得致其功,先王为治之道也。
难者必曰:「长贰得人则善矣,或非其人,不若使防闲详密上下相制为可循守也」。
世俗鄙论,乌足以言治道
先王制法,待人而行,未闻立不得人之法也。
长贰非人不知教育之道,徒守虚密法果足成人才乎?
自古以来未有如是而能成治者也。
一、礼部看详:「博士十人六人分讲六经四人讲《论语》、《孟子》,难以施行」。
今详礼部所駮之意,却是不知太学有四堂,自来分讲诸经,四处讲《论语》、《孟子》。
又云:「诸经轮互讲说,若治经家法不同,愈见纷乱」。
夫人一经则终一经,是一家之学,比之人讲一授,安得却为纷乱
又云:「一人日专一经不惟已劳,如有疾故在假月日稍久,不免别那博士代讲,学者所从,亦安能一」?
博士之职,比之佗官,极为清简,日讲书一授,不足为劳,人专一经所从自一。
疾病稍久,或佗事故,则出无可奈何不当以此为限
一、礼部看详:「武学入学之法,难以施行」。
乃是礼部未喻立法之意,乞自朝廷详察
其中,更不引试,便入外舍,尤为疏简
其閒岂无隳业茍求之人?
亦是礼部未详外舍之法。
外舍立法已甚详密不过一月须试,又不许请假
隳业之人,无由久容。
一、礼部看详:「律学本以教习法律今来却令讲经读史不唯事情迂阔,兼妨废生员专意法律」。
法律之意,盖本诸经。
先能知经,乃可议律。
专意法律者,胥吏之事,可以行文案,治期会
贯通经义者,士人之事也,可以为政治民所以律学必使兼治经史。
又云:「太学博士,通取幕职州县官
律学博士,却止取承务郎以上难以施行」。
太学生祇是布衣之士,或未出官人
设有已历官人愿入,亦是能自折节之人。
律学皆是已从仕者,所以教官须宜稍重。
一、礼部看详:「武学减去三略》、《六韬》、《尉缭子》,却合添习《孝经》、《论语》、《孟子》,于事情迂阔难以施行」。
勘会立法减去三略》等,盖为鄙浅无取
礼部以为有取,恐是不曾研究
其添入《孝经》、《论语》等,盖欲武勇之士能知义理,比之汉明帝令羽林通孝经》,唐太宗使飞骑受经尚未足为迂阔
一、礼部看详:「未有官人不许律学,即举人尽当遣出」。
但立入学之法,先在学之人,久须自去,岂有遣出之理?
又云:「已有官人,使之习学法律,以应吏部试格,正其宜分,难令与未有官人一例不许入学难以施行」。
学古入官,古之制也。
未出官人,且令入太学,专治经术,最为善意,不可改也。
一、礼部看详:「国子监敕,主簿书库官职事不至繁重难以不依常制举官」。
勘会主簿专管庄土支收文诸事,最为繁重
书库官本职外,准备本监逐时差委干当,皆须公勤干敏之人。
立法不依常制举官,所贵得人
礼部又引本所修立上条不曾申明得旨敕条不许
曰修条,即须损益旧法岂可却引旧条破难?
朝廷差官修条,即当尽其所见,听朝取舍
若令逐事先申明取旨,不唯于体非是,兼亦于法无文
一、礼部看详:「助教虽缘进纳,亦系有官人难以却令缴纳诰敕,系牴牾」。
勘会上条旧法,窃详元初立法之意,盖为助教皆是富民,只纳数百千,便得士人,即恐流类混杂,又不可绝人进善所以愿纳诰身,乃许入学
今来礼部駮难,必为专指助教
其馀进纳官,却无此法。
进纳斋郎以上朝廷许其临政治民难为不许入学
监学立法,又不可侵议进纳条贯所以专指助教
一、礼部看详大率检察士人不可
窃以朝廷欲厚风教,必自士人始。
近世士风薄恶士人不修行检,或无异市井小人朝廷未尝有法以教励检束之也。
近年方有检察举人条贯
今来立法更加增益,使之详备
盖欲士人有所忌惮,而天下朝廷欲厚风教之意,习俗渐化
礼部难云「牒开封府本贯施行」,即不说如何施行事节
帖子文具《回礼部取问状》。)勘会学生在学,有犯则依学规,待学者之道也。
举人及仕族子弟有犯于外,自有条法
更令本监察访者,盖欲朝廷有法检束士人知所戒惧尔。
况所察皆是显恶,失士人行者难为因本监察访不用常宪
又云:「假有举人本贯是广南,游学西川,若有所犯,却牒广南施行,显是迂枉」。
今令本监采访,及牒开封府则是在京。
所以更云「或本贯」者,「或」者疑辞,盖量宜可牒本贯,则牒本贯,欲其一乡知戒尔。
礼部西川牒广南之说,乃是误认立法之意。
一、礼部看详称:「三舍升补法,不可以废,须用命官正录」。
三舍升补旧法事理明白贤愚共知,系在朝取舍
又云:「新条添置学生,充正录给钱米屋若干未见钱米去处」。
窃缘自来职事人皆有俸钱礼部合知支钱去处
又云:「屋见系出赁收掠房钱难以施行」。
钱既可支,屋亦何异?
新条明载,于闲慢支拨无难行之理。
一、礼部看详:「旧条,钱物格令所不载者,长贰审量比类支给
今来所修新条删去比类二字,只令长裁度支破
缘存『比类二字,即临时轻重多寡,有所依仿不至过有支破
依旧存『比类二字」。
礼部先有帖子取问本所因何删去条「比类」二字,本所供答称,勘会本监支费文具《回礼部取问状》内。),其事理甚明,乞自朝廷详酌
一、礼部勘会:「官员在职,遭祖父母丧,不许解官行服
今若独令举人不得应举,考之人情法意,皆所未安」。
窃以官员在职,盖守其常,举人应举乃是求进
律禁冒哀求仕,不闻禁冒哀守常也,官员举人事体不同
又云:「今乞修改贡举条贯,及立到上条,遭祖父母丧给长假奔丧等事难议施行」。
学生祖父母丧,非有君事官守安然不奔,自非不孝甚恶之人,不应至此
学校所以人伦立法固当教以尊祖,若祖父母不许奔,深害人理
一、礼部看详:「新制博士减去二员,又令一人专讲一经,无轮讲法
又添分治学事,比旧已是烦劳
月课先须考较,缘又考课不少,又令五人为番请召对面点抹,虑日力不给,却成茍简。
生员请益,恐不暇应答难以施行」。
自来中生整会假限辩理事节,自有牒诉,如听讼之所。
今来修改法制,无致讼之端。
学事清简博士日逐说书治学,事不为烦劳
改试为课,乃学校大体
当面点抹教告,为益最多。
旧来公私排比名次众人争计高下,必铢铢而校之,用功甚多
当面读过,指其瑕病用力甚少。
一日只请三番,计人数十日可毕。
今限半月已甚优游
又有长贰察其当否之法,无日不足、却成茍简之事。
自来官学生,皆不相识,今则人人相接,易为诱益
一、礼部看详:「改斋谕学谕名称不正」。
庆历学制,逐斋置学谕
学正太学之正也,学谕教谕为学者也,义各不同非是名称不正
斋谕之名,不成意义
今来改作学谕,本为正名
又云:「长贰选差,与旧法不同难议施行」。
帖子称旧系令博士参预不唯知接生员,亲于长贰,亦或互相防检无所容私。
新条立意大率唯是欲朝廷倚任,故使长贰自委其属。
礼部所难大率唯是欲密为防检,恐其有私
若使与其互相防检,非先王之道。
一、礼部看详:「保官状式,旧条称私罪徒,今条称私罪情重
旧条称徭人并相容隐之人,不许为保,今条内删去
又旧条称曾经屏斥之人,不许人保,今条内称自来士行无阙。
旧条称未及七十,今条内称若干
并无删改因依,兼虑士行无阙,立文太泛,有司难以执用」。
勘会私罪不至徒,有情不可为保者
徭人归明无异,相隐之人及七十以上,自有海行格式
既云士行无阙,则曾经屏斥其中矣。
一、礼部看详:「学规旧制不齿之罚,一曰盗博斗殴,今删去『盗』字。
未委犯盗,合如何施行
若谓行止乖恶,注云:乖恶多端,犯名教皆是,包盗在内,又缘谤讪悖慢凶恣受赇斗殴之类,亦是有名教,亦合包在内
今却分立
兼行止乖恶,旧无此一项」。
窃念学校所以检束学者不可盗贼之法。
有行止乖恶一条,凡言之丑者皆丽其中
他犯可言者自合分立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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