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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礼部看详状 北宋 · 程颐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五三、《河南程氏文集》卷七
都省送下礼部状,看详三学制、国子监敕,勒送国子监长贰,与元修官同共再行看详。
已于某月日,与长贰同状供去讫。
窃虑朝廷只见礼部一面辞说,未尽见元初立法之意,今却将礼部看详事节,逐一开析如后。
一、学制,尊贤堂、待宾斋、吏师斋等,先准礼部帖子,取问修条制所「今来尊贤立堂,待宾、吏师立斋,即未见得祭酒以下,如何延请尊礼?
学录以下,如何供亿?
条目各合有几?
其人在学若干岁月?
朝廷如何进用」?
本所为见礼部所问,与立法意全不相似,遂逐一开析供答。
今来送到礼部看详所駮之事,却已改换了前来所难之意,却称学士大夫有贤可尊,朝廷自当褒显,以劝多士,不应有遗,却于学校立法,俟其自至京师,然后祭酒以下延请尊礼。
再详所駮,依前误认立法之意。
虽是朝廷褒显之士,茍未大用,何妨学校延请?
何必须待朝廷所遗,方得尊礼?
不应有遗之说,大非朝廷用心。
虽古盛治之世,贤才并用,尚旁求博采,未尝敢言已无遗也。
又云「若一至,或时来,或淹留旬时,殆非尊礼之实,亦恐道德之士出处去来不应如此」。
此盖因礼部取问其人在学若干岁月,故本所如此供答。
大意谓道德之士,一见其人,足以矜式,一闻其言,足以兴起,得其一至,犹足为益,况淹久乎?
或速或久,系其人所处之势,固难必也。
如此,尊贤之道可谓至矣。
而礼部以为非尊贤之实,不知如何乃谓之实也?
夫与人为善,君子所乐;
乱国之聘,夫子亦往。
太学之礼请,而云「道德之士出处去来不应如此」,似不知君子出处之道。
本所供答礼部状称(全文具《回礼部取问状》内。),今来礼部看详,引所供状,只至「矜式而已」字便住,将一段文义,中閒截断,要切义理,都将删去。
又云:「尊贤堂称无人则虚,待宾、吏师二斋不言无人则虚,有司无所执守」。
窃缘学制是学校之事,将付之儒臣以治学者,与寻常吏文不同。
今来礼部盖欲全用吏文,若使吏人以吏文格之,则新修之学制,皆不可用。
一、礼部看详四方士人愿观光一事,但云「难议施行」,不言所以,伏乞朝廷详酌。
一、礼部看详,旧法,每斋五閒,容三十人,不闻有诉窄狭者。
今新立条制,每斋展为七閒,止容得一千六百馀人,有八百馀人须至遣出。
勘会自来暑月斋舍中难处,须至更互请假出外,今年尤甚,应是在学已及一年,可以应举者,往往迁出。
朝廷立定斋舍閒数,岂有学者自诉窄狭之理?
今来立定逐斋所容人数之法,亦须乘学者稀少之时,渐次修展(某年只几人。),岂有一旦遣出之事?
以至增添床榻,皆有法度,并是据閒架丈尺算计,不惟宽凉,兼是齐整。
又云即是斋舍数目,未有定论。
夫今日所设学官职事人及其馀事,皆是且据今日学舍为之,安用须立数目定论?
太平日久,则文风益盛,学者益众。
故唐至贞观六年以后,学生增至三千二百。
异日朝廷美化大行,事力充盛,学生之员,增至唐生员之数,未为过也。
何必须要立定数目?
一、三舍升补推择法,礼部所駮最详。
窃以旧法惟三舍升补一事,最为未便。
天下人所以论议,言者所以为言,朝廷所以重修,及争竞之端,狱讼之兴,皆由于此。
而礼部乃云,三舍升补法,最为完密,不可以废,则礼部用意可见。
其看详云:「行法以来,至今七年,得推恩授官才一人,其中选艰难又如此」。
夫朝廷养士,唯欲成材之多,岂以艰难为贵?
以二千人之众,七年之久,通其去来,不知几千人矣。
应授官者才一人,何其少也?
正由书行艺考察之法不可用尔。
夫人之美行,天之尊爵,莫过于仁义忠信,乐善不倦。
不知前日有书此而蒙考察者乎?
又云:「今来一切略去此法,惟令长贰推择行艺众所称者升为上舍
缘行艺若无法考验,即无事实可据,恐人情不服,别致争讼」。
夫案文责迹,有司之事,非庠序育材论秀之道。
立之以格,考之以文,则人案迹以求差殊,争心所以起也。
授之贤才,重其委任,则人无辞以犯分,义讼所以息也。
今以专任长贰为不可,是不知治体之甚。
古之时,天子择宰相而任之政,宰相诸司长官而委之治,诸司长官各择其属而授以事,治功所以成也。
后世朝廷授法,必达乎下,长官守法而不得有为,前日考察之法是也。
始于诸斋,而由正录博士以及长贰。
诸斋所取,学官就其中而论之,不得有易也。
学官所考,长贰就其中而论之,不得有易也。
易之则按文责迹,入于罪矣。
是事成于下,而下得以制其上,此后世所以不治也。
今欲朝廷专任长贰,长贰自委之属官,以达于下。
取舍在长贰,则上下之体顺,而各得致其功,先王为治之道也。
难者必曰:「长贰得人则善矣,或非其人,不若使防闲详密,上下相制为可循守也」。
此世俗鄙论,乌足以言治道?
先王制法,待人而行,未闻立不得人之法也。
茍长贰非人,不知教育之道,徒守虚文密法,果足以成人才乎?
自古以来,未有如是而能成治者也。
一、礼部看详:「博士十人,六人分讲六经,四人分讲《论语》、《孟子》,难以施行」。
今详礼部所駮之意,却是不知太学有四堂,自来分讲诸经,四处各讲《论语》、《孟子》。
又云:「诸经轮互讲说,若治经家法不同,愈见纷乱」。
夫人讲一经则终一经,是一家之学,比之人讲一授,安得却为纷乱?
又云:「一人日专一经,不惟已劳,如有疾故在假,月日稍久,不免别那博士代讲,学者所从,亦安能一」?
博士之职,比之佗官,极为清简,日讲书一授,不足为劳,人专一经,所从自一。
若疾病稍久,或佗事故,则出无可奈何,不当以此为限。
一、礼部看详:「武学入学之法,难以施行」。
乃是礼部未喻立法之意,乞自朝廷详察。
其中,更不引试,便入外舍,尤为疏简。
其閒岂无隳业茍求之人?
亦是礼部未详外舍之法。
外舍立法,已甚详密,不过一月须试,又不许请假。
隳业之人,无由久容。
一、礼部看详:「律学本以教习法律,今来却令讲经读史,不唯事情迂阔,兼妨废生员专意法律」。
夫法律之意,盖本诸经。
先能知经,乃可议律。
专意法律者,胥吏之事,可以行文案,治期会。
贯通经义者,士人之事也,可以为政治民,所以律学必使兼治经史。
又云:「太学博士,通取幕职州县官
律学博士,却止取承务郎以上,难以施行」。
太学生祇是布衣之士,或未出官人。
设有已历官人愿入,亦是能自折节之人。
律学皆是已从仕者,所以教官须宜稍重。
一、礼部看详:「武学制减去《三略》、《六韬》、《尉缭子》,却合添习《孝经》、《论语》、《孟子》,于事情迂阔,难以施行」。
勘会元立法减去《三略》等,盖为鄙浅无取。
今礼部以为有取,恐是不曾研究。
其添入《孝经》、《论语》等,盖欲武勇之士能知义理,比之汉明帝令羽林通《孝经》,唐太宗使飞骑受经,尚未足为迂阔。
一、礼部看详:「未有官人,不许入律学,即举人尽当遣出」。
但立入学之法,先在学之人,久须自去,岂有遣出之理?
又云:「已有官人,使之习学法律,以应吏部试格,正其宜分,难令与未有官人一例,不许入学,难以施行」。
夫学古入官,古之制也。
未出官人,且令入太学,专治经术,最为善意,不可改也。
一、礼部看详:「国子监敕,主簿书库官职事不至繁重,难以不依常制举官」。
勘会主簿专管庄土支收文案诸事,最为繁重。
书库官本职外,准备本监逐时差委干当,皆须公勤干敏之人。
立法不依常制举官,所贵得人。
礼部又引本所修立上条,不曾申明得旨,敕条不许。
既曰修条,即须损益旧法,岂可却引旧条破难?
朝廷差官修条,即当尽其所见,听朝廷取舍。
若令逐事先申明取旨,不唯于体非是,兼亦于法无文。
一、礼部看详:「助教虽缘进纳,亦系有官人,难以却令缴纳诰敕,系牴牾」。
勘会上条系旧法,窃详元初立法之意,盖为助教皆是富民,只纳数百千,便得为士人,即恐流类混杂,又不可绝人进善,所以愿纳诰身,乃许入学。
今来礼部駮难,必为专指助教
其馀进纳官,却无此法。
盖进纳自斋郎以上,朝廷许其临政治民,难为不许入学。
监学立法,又不可侵议进纳条贯,所以专指助教
一、礼部看详,大率以检察士人为不可。
窃以朝廷欲厚风教,必自士人始。
近世士风薄恶,士人不修行检,或无异于市井小人,朝廷未尝有法以教励检束之也。
近年方有检察举人条贯。
今来立法,更加增益,使之详备。
盖欲士人有所忌惮,而天下知朝廷欲厚风教之意,习俗渐化。
今礼部难云「牒开封府或本贯施行」,即不说如何施行事节。
又帖子(文具《回礼部取问状》。)勘会学生在学,有犯则依学规,待学者之道也。
举人及仕族子弟有犯于外,自有条法。
更令本监察访者,盖欲朝廷有法检束,士人知所戒惧尔。
况所察皆是显恶,失士人之行者,难为因本监察访,不用常宪。
又云:「假有举人本贯是广南,游学在西川,若有所犯,却牒广南施行,显是迂枉」。
今令本监采访,及牒开封府,则是在京。
所以更云「或本贯」者,「或」者疑辞,盖量宜可牒本贯,则牒本贯,欲其一乡知戒尔。
礼部有西川牒广南之说,乃是误认立法之意。
一、礼部看详称:「三舍升补法,不可以废,须用命官正录」。
其三舍升补旧法,事理甚明白,贤愚所共知,系在朝廷取舍。
又云:「新条添置学生,充正录人给钱米屋若干,未见支钱米去处」。
窃缘自来职事人皆有俸钱,礼部合知支钱去处。
又云:「屋见系出赁,收掠房钱,难以施行」。
钱既可支,屋亦何异?
新条明载,于闲慢处支拨,无难行之理。
一、礼部看详:「旧条,钱物格令所不载者,长贰审量比类支给。
今来所修新条,删去『比类』二字,只令长贰裁度支破。
缘存『比类』二字,即临时轻重多寡,有所依仿,不至过有支破。
合依旧存『比类』二字」。
礼部先有帖子取问本所因何删去旧条「比类」二字,本所供答称,勘会本监支费(文具《回礼部取问状》内。),其事理甚明,乞自朝廷详酌。
一、礼部勘会:「官员在职,遭祖父母丧,不许解官行服。
今若独令举人不得应举,考之人情法意,皆所未安」。
窃以官员在职,盖守其常,举人应举,乃是求进。
律禁冒哀求仕,不闻禁冒哀守常也,官员与举人事体不同。
又云:「今乞修改贡举条贯,及立到上条,遭祖父母丧给长假奔丧等事,难议施行」。
学生遭祖父母丧,非有君事官守,安然不奔,自非不孝甚恶之人,不应至此。
学校所以厚人伦,立法固当教以尊祖,若祖父母丧不许奔,深害人理。
一、礼部看详:「新制,博士减去二员,又令一人专讲一经,无轮讲法。
又添分治学事,比旧已是烦劳。
兼月课先须考较,缘又考课卷不少,又令五人为番请召,对面点抹,虑日力不给,却成茍简。
亦生员请益,恐不暇应答,难以施行」。
自来学中生员整会假限,辩理事节,自有牒诉,如听讼之所。
今来修改法制,无致讼之端。
学事清简,博士日逐说书治学,事不为烦劳。
改试为课,乃学校大体。
当面点抹教告,为益最多。
旧来公私试排比名次,众人争计高下,必铢铢而校之,用功甚多。
当面读过,指其瑕病,用力甚少。
一日只请三番,计人数十日可毕。
今限半月,已甚优游。
又有长贰察其当否之法,无日力不足、却成茍简之事。
自来学官学生,皆不相识,今则人人相接,易为诱益。
一、礼部看详:「改斋谕学谕,名称不正」。
自庆历学制,逐斋置学谕
学正太学之正也,学谕教谕为学者也,义各不同,非是名称不正。
斋谕之名,不成意义。
今来改作学谕,本为正名。
又云:「长贰选差,与旧法不同,难议施行」。
帖子称旧系令博士参预,不唯知接生员,亲于长贰,亦或互相防检,无所容私。
新条立意,大率唯是欲朝廷重倚任,故使长贰自委其属。
礼部所难,大率唯是欲密为防检,恐其有私。
若使属与其长互相防检,非先王之道。
一、礼部看详:「保官状式,旧条称私罪徒,今条称私罪情重。
旧条称徭人并相容隐之人,不许为保,今条内删去。
又旧条称曾经屏斥之人,不许人保,今条内称自来士行无阙。
旧条称未及七十,今条内称年若干。
并无删改因依,兼虑士行无阙,立文太泛,有司难以执用」。
勘会私罪虽不至徒,有情重不可为保者。
徭人与归明无异,相隐之人及七十以上,自有海行格式
既云士行无阙,则曾经屏斥在其中矣。
一、礼部看详:「学规旧制,不齿之罚,一曰盗博斗殴,今删去『盗』字。
即未委犯盗,合如何施行?
若谓行止乖恶,注云:乖恶多端,犯名教者皆是,包盗在内,又缘谤讪、悖慢、凶恣、受赇、斗殴之类,亦是有犯名教,亦合包括在内。
今却分立
兼行止乖恶,旧无此一项」。
窃念学校所以检束学者,不可设盗贼之法。
况有行止乖恶一条,凡言之丑者皆丽其中。
他犯可言者,自合分立条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