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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二一、《皇朝文鉴》卷九、《清源文献》卷一○
天下民事皆领于县,则奉朝廷法令,而使辞讼简,刑狱平,会计当,赋役均,给纳时,水旱有备,盗贼不作衣食滋殖风俗敦厚,必自县始。
然古之宦学皆有师法,虽工官莫不然况于为数万户之县而当古一国之任,独可以无法乎?
惠卿有意于此久矣,兹者出守大名,当荐饥之后,民卒流亡盗贼多有。
随宜应务,粗亦竭愚,复召畿内知佐,问其所施设之方。
监司部吏历县道老民事者,皆咨访焉。
尽其所长矣,于是又附以平日之所尝讲闻试用者,为法令、词讼刑狱簿历、造簿、给纳、灾伤劝课教化,凡十门,目曰《县法》。
趣时便事,宜与敕令合而易晓,故不敢甚高而文,以其意与所学于先王不异也,故时及焉。
而其事多河北风俗,则以行之部内而已
恺悌君子有志乎民者,亦所不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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