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序 北宋 · 吕惠卿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二一、《皇朝文鉴》卷九、《清源文献》卷一○
天下之民事皆领于县,则奉朝廷之法令,而使辞讼简,刑狱平,会计当,赋役均,给纳时,水旱有备,盗贼不作,衣食滋殖,风俗敦厚,必自县始。然古之宦学皆有师法,虽工官犹莫不然,况于为数万户之县而当古一国之任,独可以无法乎?惠卿之有意于此也久矣,兹者出守大名,当荐饥之后,民卒流亡,盗贼多有。随宜应务,粗亦竭愚,复召畿内之知佐,问其所以施设之方。而监司部吏之历县道、老民事者,皆咨访焉。既尽其所长矣,于是又附以平日之所尝讲闻试用者,为法令、词讼、刑狱、簿历、造簿、给纳、灾伤、劝课、教化,凡十门,目曰《县法》。以趣时便事,宜与敕令合而易晓,故不敢甚高而文,以其意与所学于先王者不异也,故时及焉。而其事多河北之风俗,则以行之部内而已。然恺悌君子,有志乎民者,亦所不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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