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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用人之法论 北宋 · 李清臣
 出处:全宋文卷一七一七、《国朝二百家名贤文粹》卷三三
帝王之道莫大知人,而知人之法,莫先于名实之辨。
为国者莫欲治,而常患治道之不进,知人难也;
为治者莫不欲知人,而常患君子小人之无别,名实之辨也难。
天下如是其广也,天下之人如是其众也,情殊而貌异如是不一也,而人君立于朝廷之上,欲以聪明天下贤愚才否,此之所病也。
故君子于知人之术深论博究之,则必舍其浮而取其要;
知名不可专任取人,则后名而先实。
名实先后之辨存于目前,虽曰人才之难知,吾亦可得而知之矣。
今夫用名之取之也,天下知荣辱进退之权举在乎见,则将趋名而忘实,激伉以为高,矫伪以为行,耀己惑众以为才,倡之以亲私之议,和之党与此周之说,则名者由其所自取,而无实之士从是而进矣。
夫以天下公器,养无实之士,而以待国家一旦之用,则不亦败天下之事哉!
用人莫若其实,欲见其实莫若观其已试之效。
丞弼之任者,尝能画大事、建大计调和阴阳镇抚夷狄否邪?
谏诤之官者,尝能立争于朝而正天下是非得失邪?
金谷之柄者,尝能蓄足财用通天下有无之利,以富其国邪?
将帅之列者,尝能训兵治戎排难却敌,息边疆之忧邪?
是以明之,则凡群臣百吏,皆可得而知,如设衡石而评物之轻重也。
孔子曰:「如有所用,必有所试矣」。
故《虞书》有黜陟之法,《周官》有大比之制。
至于汉之谷永京房魏之杜恕唐之刘祥道,皆尝言其事。
考绩之法,帝王所以为治者,又何以先于名实之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