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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钱物依熙宁以前旧法劄子元祐元年六月 北宋 · 刘挚
 出处:全宋文卷一六七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
今年闰二月八日圣旨一项提举官累年积蓄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主管依旧常平法
臣伏常平财用既归提刑司,又言依旧法,则自是合依熙宁以前提刑司所行常平籴粜之法,事理分明
续准四月二十八日敕命,因中书省检会,遂将前项制旨内「依旧常平法指执以为青苗散敛取息之法,申明行下
命令反覆天下失望
寻闻臣僚累有论奏其事利害,臣不复详言
今来复睹吕惠卿责降制词,有「首建青苗」之语。
夫以建议者为罪,则是朝廷知青苗之不可为也。
苟知其不可为,又坐首议之罪矣,而独安然行之,此臣之所以未喻。
以此法诚有利天下,则何故明以制诏,坐以为蠹国害民之罪哉?
青苗议行,而天下聚敛圣旨者将二十年矣。
幸而闰月八日指挥,行之未久,遽已移夺
今又幸而惠卿责词,此亦足以圣主哀念疲民未尝辄忘于怀,故因事辄见之。
诏令既明布天下不可重敛伏望深究利害,特降睿旨常平钱物并依闰月八日敕旨,仍申明敕内旧常平熙宁以前常平籴粜之法,以幸天下,以伸号令
贴黄青苗之法可行,则难指以为建议之罪。
建议可罪,则青苗之法不当行
二者不可并立也!
然二者之中,是非易见。
伏望速罢青苗之法。
以解天下之疑,慰万民之望。
〔又贴黄〕臣固知国用或有于此
往者常平旧法以时之丰荒,物之贵贱籴粜之制,若典领得其人,出纳给贷尽其法,则非独凶岁、平物价而已至于公家之利未必减于青苗鞭朴所得也!
〔又贴黄〕虽云不抑勒,召情愿
民间以旧欠所逼,每岁须至再请,势不得遂其情愿也。
陈相压,此民之所以困。
今若罢之,则民间旧欠亦须宽作料送纳,所贵易于了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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